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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叶》等三项食品产品标准发布

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整理编辑:三七2023/10/3 8:53:45127
导读
日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3年第6号公告,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3项食品产品标准。
  日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3年第6号公告,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3项食品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规定了界定了茶叶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茶叶的技术要求。根据标准文本,茶叶是以茶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制作,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包括绿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乌龙茶)、红茶,及以上述茶叶为原料再加工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和粉茶。
 
  在技术要求方面,该标准规定茶叶原料应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感官上,茶叶需具有与正常的外形和色泽,具有正常的汤色、香气和滋味。此外,该标准还对茶叶的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作出规定。
 
  根据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植物蛋白肽,不适用于以菜籽和棉籽为蛋白原料生产的植物蛋白肽。其中,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是以富含蛋白的可食用植物(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食品加工用粕类或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等单一物质为原料,经过提取、酶解和(或)微生物发酵过滤、杀菌、干燥等工序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在189-10000的肽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的技术要求。在原料方面,食品加工用粕类应符合GB 14932的规定;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感官方面,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的色泽、滋味、气味、状态需符合一定的要求;在理化指标方面,该标准设置了总氮、相对分子质量在189-10000肽段的相对百分百、水分以及脲酶(尿素酶)活性b四项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适用于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包括用于食品发酵或作为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的菌种制剂,不适用于直接食用的产品以及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曲、红曲等。该标准明确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术语和定义,并对其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根据标准文本,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是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活的微生物(包括细菌、丝状真菌、酵母),经发酵、富集、乳化或不乳化、干燥或不干燥、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原料制剂。
 
  在技术要求方面,该标准对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及标志作出详细规定。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
 
  附件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
 
  附件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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