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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已印发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5/20 10:29:08110
导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
 
  若 干 措 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1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至2022年,嘉峪关市、定西市、酒泉市、金昌市、合作市在城区范围内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天水市、白银市有一个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另一个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地级城市、临夏市及兰州新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提高。
 
  至2025年,力争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及兰州新区城区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其他县城、县级市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1.促进源头减量。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省内电器电子、蓄电池、包装物等生产企业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生态设计,统筹考虑生产、包装、回收、处理等环节的资源环境影响,推动绿色包装和循环利用,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及标准,避免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过度包装,可以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推动可降解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应用。
 
  切实加强监管,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要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2.规范分类投放收集。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将生活垃圾统一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个大类。有害垃圾范畴按照国家最新《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更新调整。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宜采取预约方式回收,可结合实际设置预约回收热线。各地可在四分类下,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小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垃圾产生源,合理设置简便易行的投放容器和收集设施,确保满足垃圾分类投放需要和收运便捷。在街道、小区、垃圾投放区域设置规范统一、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分类指引,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供便利。
 
  商业和办公场所、公共场所按照投放方便、收运便捷、实用性强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分类容器数量和类别。住宅小区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小区内至少在一处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积极推行“互联网+预约+回收”模式,推广智能投放回收终端,推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逐步实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分类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齐与分类投放量相匹配的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规范统一标识。已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必须使用分类运输车辆进行分别运输,坚决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防止挫伤居民分类投放积极性。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确保“日产日清”,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高效运输系统,减少“抛洒滴漏”。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运,按照密闭、安全运输的要求配置专用车辆,根据本地有害垃圾储存需要合理布局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害垃圾集中储存点,集中储存点必须将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回收物采取预约收运、定期收运等方式,由专门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切实加强对各类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各地要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坚决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供销合作社、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有明确的处置渠道。各地要科学预估本地区未来生活垃圾变化趋势,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等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城市,至2023年全部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确保全部无害化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合理布局全省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将相关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需求。(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法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短板,统筹处置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自建合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探索适合我省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
 
  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自建回收网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1.推动法治化和制度化。推动有立法权的城市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按照《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持续建立完善投放管理单位责任制度。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省住建厅等负责)
 
  2.强化资源保障。省级财政建立奖补机制,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城市,给予一定奖补。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上给予分类设施建设适当倾斜。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关区(市)要将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投入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收费机制。各城市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科技支撑。持续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科院兰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考核评估。在原有检查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健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卫生城市、园林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省住建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1.全面加强党建引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等各方面力量,鼓励社区党员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听取吸纳居民意见,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将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教职工率先垂范,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家庭分类意识。依托“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等载体,积极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创评“绿色家庭”、寻找最美家庭等主题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省教育厅、省住建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城市城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各级干部职工带头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带动国有企业、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中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社会组织、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各地要为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创造条件,广泛开展动员。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鼓励各地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技术手段,持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省住建厅、省文明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将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税务局、省供销合作社、中科院兰州分院增补列入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谋划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州、兰州新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市(州)、区(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强化部门协作,层层靠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社区治理体系
 
  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形成工作合力,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教育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对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物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级将适时对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各地要巩固全省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成果,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优化农村地区垃圾中转及处理设施建设布局,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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