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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1/5/21 9:28:58154
导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布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布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E20研究院分析
 
  此次“公告”是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及后续多个相关文件中提及垃圾处理费问题后的首次明确改革。也意味着“污染者付费”机制在固废管理中推广的开始。(推荐阅读:透视发改943文:垃圾收费分类双管齐下,固废管理进入体系化)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告”中明确针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方面得到了明确。实际上,我国目前仍有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来进行征收和管理的。而此次“公告”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各地虽根据当地情况可能选择不同的征收手段、方式和标准,但收费性质将逐步统一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荐阅读:破题垃圾收费难:宁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研究项目启动)另外,征管职责划入税务部门后,“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也将大幅提高各地垃圾收费的规范性,同时保障收缴率,尤其是对于非居民端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与污水处理费相对比,2014年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中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管部门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而与之相对应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虽然在2017年就有报道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就曾表示“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过该文件至今尚未出台。
 
  在该问询中还提到,“明确收费的性质,将垃圾处理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来管理”与此次文件中针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吻合。
 
  此次“公告”中提出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也意味着在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将根据当地收费基础及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收费形式。E20研究院判断,针对居民部分的垃圾处理费主要将采取随其他公共事业收费(水、电、燃气等)共同征收的模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收缴率。当然部分地区已经或正在探讨开展的直接征收的形式仍是未来继续探索的方向之一。而针对非居民部分的垃圾处理费也将探索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途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
 
  预计未来我国各地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将逐步向健康区间发展,对“污染者付费”的垃圾处理模式的形成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末端处置项目的商业模式也将迎来进一步改革,由可行性缺口补贴向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贴相结合的形式转变。项目盈利边界将随收费机制的完善不断改善。(推荐阅读:weixin.qq.com/s/sFMUC2FS8mCKGLkO_cfE8g" target="_blank" title="宁波生活垃圾收费机制研究成果发布 固废产业进入3.0时代" style="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59, 99, 159);">宁波生活垃圾收费机制研究成果发布 固废产业进入3.0时代)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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