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5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64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26批次、不合格2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台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长兴小陈猪肉铺销售的猪腿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追溯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供应。
(二)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八分公司销售的绿长豆,倍硫磷、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中山菜市场内)罗洪园摊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浙江欧捷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克百威、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德清县武康镇立军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衢州市衢江区小玲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德清武康街道玉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九)瑞安市上村菜市场夏羽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衢州市龙游方宏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嵊州市竹土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衢州市龙游杨伟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三)龙游县王洪磊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四)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芙峰街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五)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的长豆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六)金华市金东区德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倍硫磷、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七)宁波江北严笑笑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八)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南店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九)诸暨市孟谷民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十)杭州赛客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德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山红茶茶饮料(山茶花味),茶多酚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污染
宁波市农得利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宁波市农得利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131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1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