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9期)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4 8:43:20114
导读
抽样检验合格682批次、不合格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69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82批次、不合格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舟山市普陀区和馨超市销售的标称宁波书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牛纯奶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海宁市斜桥镇李立富购物超市销售的糖醋大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永嘉县新芦食品厂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永嘉县新芦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诸暨市南门市场赵健摊位销售的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临海市嘉麦食品超市销售的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州市辉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德清武康街道老计淡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大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欧乐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奉化区兴发酿酒调味品厂生产的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海宁市斜桥范趣萍副食品摊销售的标称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一)丽水市仓前菜市场陈志华摊位销售的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义乌市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叶连福摊位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1025
 
  3.食品抽检合格—2023102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