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市危险废物呈现点多、面广、量小的特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险废物的处理乱象也时有发生,从而监管甚难,这种状态显然不符合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的要求。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用制度保障我市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我市通过了
《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三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考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三、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以及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43条,可概括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分别表明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第1条),办法适用的范围(第2-3条)、危险废物监管的基本原则(第4条),明确了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和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第5-7条)和公众参与的奖励制度(第8条)。
第二部分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从前端配备专人、制度与信息建设到终端贮存、包装、运输,在到终端处理和后处理全过程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责任险,通过责任社会化避免责任的落空(第25条)。
第三部分规定了具体情形和具体区域的危险废物管理,如产业园区、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废弃
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社会生活源、小微企业等(第26-32条)。
第四部分规定了行政机关要做的两种特殊监管行为,即危险废物的鉴别,避免固体废物示范为危险废物搞不清的模糊情形(第33条),以及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34条)。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规范,规定违反前面的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第35-40条)。
第六部分为附则性规范,规定了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办法的解释与效力时间(第41-43条)。
五、注意事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通过相关
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
监控系统,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成分、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第10、11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分类、消毒、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第28条)
六、关键词诠释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1)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