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建议人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王*军 | 意见:缩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种类,例如,明确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贮存设施。 | 未采纳。理由: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在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时,均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2 | 王*营 | 意见1.建议将商业服务业用地,特别是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康体用地等商业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 | 未采纳。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部长信箱的回复“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执行,根据上述指南,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是在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不扩大调查范围,避免过度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
3 | 意见2.考核节点建议继续确定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日期,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时间节点更具有操作性,覆盖范围更广。 | 未采纳。理由:一是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数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环办土壤函〔2023〕7号)要求进行核算。二是《意见》中考核基数部分表述已删除。 | |
4 | 意见3:明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申请主体。增加“6+1 行业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原村办企业)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项目立项主体(即下步用地单位)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主体,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由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单位或土地收储补偿实施主体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主体” | 未采纳。理由:一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中已明确申请调查的主体为两类,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二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研情况看,对用地组织调查的主体是多样的,不能按照用地类型划分调查的申请主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
5 | see***lu@163.com | 意见1.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建议增加:《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090103餐饮用地、0903娱乐康体用地和1505监教场所用地等。理由:可能存在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人室外空气中来自土壤和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等多种暴露途径。 | 未采纳。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部长信箱的回复“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执行,根据上述指南,餐饮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和监教场所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是在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不扩大调查范围,避免过度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
6 | 意见2.建议明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中,“一住两公”和旅馆用地(地类代码090104)、仓储用地中储备库用地(地类代码 1102)用于粮食储备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公园绿地(地类代码 1401)用于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以及特殊用地中的宗教用地(地类代码1503)等各类型用地之间相互转换或变更的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未采纳。理由:《意见》中“旅馆用地(地类代码090104)、仓储用地中储备库用地(地类代码 1102)用于粮食储备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公园绿地(地类代码 1401)用于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以及特殊用地中的宗教用地(地类代码1503)需开展调查”部分已删除,因此不存在相互变更的情况。 | |
7 | 意见3.(八)优化土壤调查启动时序。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周期。建议该条考虑原有建筑物(未被污染情况下)转为土地性质变更后其他用途的情形,可不予拆除,在安全使用情况下降低成本。 | 未采纳。理由:一是如果原有建筑物影响布点采样,如果不拆除,会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论。二是如果原有建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意见》中明确,可以不拆除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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