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力争持证在产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95%以上、中型的矿山85%以上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发展,为我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矿产资源保障。
《通知》明确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绿色矿山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强化政策支持四方面共15项具体任务。《通知》提到,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将实施绿色信贷的成果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对于绿色矿山办理采矿权抵押的,加快审批效率;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差异化贷款利率优惠。
《通知》指明,应“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下游加工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开展开采、选冶、加工、综合利用等各环节科技攻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先进矿山企业与同类型矿山开展各种技术交流与协作,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矿山企业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完善矿山一体化集中管控平台。
《通知》中作为附件发布的《湖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将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活动。
接下来,湖北省还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绿色矿山开展抽查核查。同时,结合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