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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来源: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10/9 14:03:42109
导读
近日,《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将用于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2023年10月8日,浙江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发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即日起生效,《关于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发改能环(2022) 17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我们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市长第十九次办公会议精神,结合瑞安实际情况及前期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对原《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供电局
 
  2023年9月14日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署要求,以及2021年省能源局发布的《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局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400kW以上(含400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光伏系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400KW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家庭户用光伏项目,由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自行设计。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企业应在温州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
 
  (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6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二)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第六条 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违章建设问题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拆除。
 
  (二)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25年。
 
  (三)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四)光伏系统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安全规定,鼓励选用符合“品字标”浙江制造高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光伏系统支架连接部件的安装施工不应降低屋面的防水性能。施工损坏的屋面原有防水层应进行修复或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第八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瑞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若场地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四)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初步意见函;
 
  (五)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七)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融资证明。
 
  第九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市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并网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验收,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提供资料清单: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瑞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三)市供电局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屋顶荷载计算报告(由建筑
 
  甲级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供);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图纸;
 
  (六)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 对建设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意见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电局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并通过联合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现使用过程中违反建设规范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整改。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函告市发改局、市供电局,由市发改局负责取消市级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自立案之日起),市供电局负责撤销并网。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计量
 
  第十四条 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市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第十六条 市供电局应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对于在附近台区有消纳条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电变压器;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应于每季度末,对全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市供电局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新并网工商业光伏项目清单、并网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等信息。
 
  第二十条 市供电局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市发改局备案后,可在辖区内供电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供电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发改能环〔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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