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关于征求《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支撑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9月15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hbfgjg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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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精神,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现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每日用电时段分为:平段7-17时,高峰时段17-23时(其中20-22时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次日7时。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分别上浮0.1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下浮0.15元/千瓦时。
三、执行方式。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主体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期满后拟变更的应提前1个月申请。安装分时
电能表等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区划红线内线路改造相关费由用户承担。
四、有关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电网企业要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及时安装调整相关计量装置。省发改委将加强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