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
一、修订背景
“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加强工作指导,2019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试行四年来,地方积累了不少好做法,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对排查范围界定不清、水体识别不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不够全面彻底;成因调查分析不充分,治理措施未紧密结合水体实际用途、不够精准;部分水体控源截污和管护不到位,存在返黑返臭情形。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南》。
二、修订过程
2022 年 1 月,我部组织中国环科院、土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所、中国水科院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启动《指南》修订工作。
2022 年 10—11 月,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各流域局和相关直属单位意见,以及住建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2023 年来,结合对 2020 年部署开展的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的总结工作,并与正在起草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指导意见相衔接,对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7 月,再次征求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重点问题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黑臭水体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是以感官判断为主,非必要不监测。依据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监测的步骤进行识别,前一步骤可确认为黑臭水体的,则不进行下一步骤。二是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明确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水体(如养殖塘等)不纳入识别对象。三是规定了不判定为黑臭水体的特殊情形。包括无污染源、仅透明度单项指标超标的水体;以及农村污水治理中作为污水收集和输运系统的水体,如收集农村生活污水并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的加盖的村庄边沟等非管道收集系统形成的水体,或者未加盖的边沟,但排水通畅,感官不黑不臭,等等。
(二)增加了水体监管级别划定的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水域面积为 2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不足2000 平方米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监管清单管理。省监管清单中水体面积较大、治理难度复杂的黑臭水体,视情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国家监管清单增补调整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核。
对动态监管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地方应及时纳入省监管清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 对动态监管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地方应及时纳入省监管清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
(三)进一步完善治理思路
一是指导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水体用途或其用地分类和污染成因,结合村庄发展规划、区域经济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确定治理思路,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考虑就地就农资源化利用。鼓励黑臭水体治理与村庄景观建设相结合。
二是实事求是对控源截污后干涸消失水体的处理进行规范。实践发现,不少农村黑臭水体的水源主要是污水,控源截污后,导致水体干涸消失。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确因无水源而导致水体消亡的,应进一步核实原水体是否具有防洪、排涝、灌溉等功能。若无相关功能,在取得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同意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方可覆土填埋,或者转变为农田、用于道路建设等;如未纳入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范围的,根据土地权属,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覆土或其他相关建设。
(四)健全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是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护。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管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设置水体信息公开牌等方式向村民公开;鼓励通过“二维码”扫一扫等手段,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畅通群众问题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每季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纳入国家、省监管清单的水体,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至少为 15 个自然日。如在该季度期间,经动态监管未发现新增农村黑臭水体且无新增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可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