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于2022年修订,并于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2022年7月28日,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2017版相比,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部分食品中铅、镉、汞、砷以及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等内容。稻谷和糙米中无机砷的限量值由0.2 mg/kg修改为0.35 mg/kg,大米(粉)中无机砷的限量值不变。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的限量值由5.0μg/kg修改为2.0μ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例如,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和工业化学品污染(如多氯联苯),食品生产、加工和烹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和3-氯-1,2-丙二醇),食品
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如锡),自然界的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
GB 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第1号修改单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GB2762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四是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鼓励采用严于GB 2762的控制要求,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
政策原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