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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1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2023/6/30 14:04:04155
导读
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保障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更高水平的制造强省。
  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政规〔202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制造业是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保障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更高水平的制造强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银行保险业支持制造业的力度
 
  (一)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更好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融资需求。稳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围绕“数实融合第一省”建设,精准对接智能制造融资需求,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建立完善银行保险业机构服务制造业效能评价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集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完善不动产融资抵押登记服务,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依法依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适时提供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提供重点设备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提供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发匹配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政采贷”等产品,建设政府采购履约保证保险平台,降低企业履约成本。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与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商业保理机构加强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制造业企业存量资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落实差别化制造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等项目的金融支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暂时遇困的企业。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依据省航空航天产业重点发展企业名录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细化产能过剩行业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机制,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改进制造业信贷服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制造业信贷专业化服务机制,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优化制造业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权重设置,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法合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着力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七)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合理匹配融资期限。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主动跟进制造业企业“融资替代”后的配套金融需求,高效提供市场操作、资金管理、结算办理、财务顾问、风险监控等金融服务。积极发展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债、高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拓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增发、配股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链核心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多元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
 
  (九)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鼓励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投资。积极开展内保外贷、贸易融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国际金融业务,支持优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支持优势制造业企业投资并购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高技术产业,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鼓励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行动,丰富市场汇率避险产品和交易渠道,扩展银行服务半径,促进银企服务对接,有效推动汇率避险服务增量扩面。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功能,运用统保平台,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作用,促进境外项目投融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融资业务,合理确定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对制造业企业采用联合授信的方式予以融资支持,有效遏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发挥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健全制造业企业续贷转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比例还贷等服务。有序开展小微企业转贷业务,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与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合作,缓解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难题,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银行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降低对担保、抵押物的依赖。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制造业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业企业贷款获得率。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统筹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
 
  (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运用。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项目、重大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整合放大财政资金作用。充分利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等政银合作产品,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作用,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征信赋能水平,有效扩大政银合作产品融资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各地用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撬动金融资源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努力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金融环境
 
  (十五)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发挥桥梁作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畅通资金对接渠道。组织编制年度省重大工业项目等各类项目清单,通过定期发布企业融资信息、举办融资洽谈活动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建立制造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防范化解制造业企业债务风险。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与地方政府的配合,用好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等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积极协调组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或者联合授信委员会,帮助稳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资产,减轻债务负担,促进达成重整方案。健全企业律师、公证顾问等制度机制,提供合规审查、金融赋强公证等法律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对丧失救治价值的企业,依法稳妥处置,及时隔离风险传染,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高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在金融审判中,对有名无实、质价不符的借款息费,依法不予支持,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处置资产,帮助制造业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高效审理执行金融案件,强化契约精神,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优化金融审判机制,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成果,加强金融等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升金融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积极引导有挽救价值的制造业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稳妥解决债务危机。加强司法、公安执法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力求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创设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和应用力度,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深度融合,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入更多与财政支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挂钩的政策性金融产品,依托平台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等资源,提升“政银企”对接效率,拓展首贷、信用贷覆盖面,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促融”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引导制造业企业珍惜信用,不恶意欠息、不逃废债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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