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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化工仪器网2022/11/30 8:50:18235
导读
《管理办法》共八章25条,明确入海排污口定义、分类、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入海排污口是连通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八章25条,明确入海排污口定义、分类、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管理办法》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办意见》,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家和流域海域局、省级、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根据《国办意见》“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明确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在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监测等监管方面的要求有所差异。
 
  在入海排污口监测上,《管理办法》提出,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得低于30%,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根据管理需求开展不定期抽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并鼓励工厂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自行监测。
 
  入海排污口执法监督中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排查整治以及流域海域局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督察检查考核工作要求,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对所辖海域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化平台、信息公开、监督举报反馈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排污口现场抽查抽测,并通报有关情况。
 
  据悉,《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原标题: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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