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8/7 14:08:4257
导读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根据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 〔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做出限时办结承诺。
 
  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的证件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当予以补办。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发布。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遵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 〔2023〕1号文同时废止。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