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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来源:杭州市城市管理局2022/6/17 10:32:23116
导读
近日,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保障有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完善“两审批一备案”,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垃圾“两审批两备案”管理
 
  (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结合省、市有关部门杭州市先行先试的意见,制定实施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为全省实施积累经验。
 
  (二)完善“两审批一备案”制度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创新、综合利用推进和数智化管理实践,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一是强化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分工程渣土、泥浆及拆除、装修、工程垃圾进行统一审批备案、批后监管、平台管理。二是按照分类管理和数字化改革需求,重点对拆除、装修、工程垃圾的处置证、准运证办理,中转场地、中转码头、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等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数字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等作了细化和明确。
 
  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固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全面推进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就地处理优先、市内调度为主、产消能力保障,是新固废法明确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的大事,是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两审批两备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制订实施,将在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市域、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有效保障,处置问题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并解决,为建设国际大都市,展现“重要窗口”“头雁风采”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规范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八统一”(即办理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适用依据、办理时限、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流程)要求,统一实施“两审批两备案”管理,纳入市局“权力阳光信息系统”(各区数据应在线上传),实现统一平台受理、标准审定、编号入档,杜绝审批壁垒。各区应鼓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消纳场地登记;按要求受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和纳入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业项目审批,及时上传审核意见,不得超时办理。
 
  (三)强化管理。对申请“两审批两备案”的单位和项目,各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全区域覆盖、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执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新内容,要组织宣贯培训,确保市场主体、监管部门信息对称。市局要加强指导,确保审批备案和管理执法规范;加大对社会关注重点问题、区域、时段的督查,促进各区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不断提升;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办、通报批评,对执行有力,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确保管理到位,制度落地见效。
 
  (四)统筹保障。健全我市管理执法统筹机制。市局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有关处室、中心、执法大队)、部门联动的统筹作用。不断完善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的开发和应用,推进全覆盖、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统筹开展全市培训、现场督导、经验交流、综合评价等工作。提高监管部门以查促管、以罚促管效率;增强执法部门“一案多查”“一事严罚”的意识能力和自觉性;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管理执法协同机制,促进齐抓共管,提升管理绩效,形成执法震慑,解决源头管理不到位、执法查处不严厉,非法处置时有发生等影响总体成效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两审批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2.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00897-000)
 
  3.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许可-00824-000)
 
  4.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其它-02710-000)
 
  5.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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