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
目前,淄博市共有804家工业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共计1296个站点,安装数量居全省第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的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不清晰、配套制度不健全、安装条件不统一、运行维护不规范、监管分工职责交叉、执法监管依据缺失等问题。为全面打赢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通污染源自动监控用于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多次讨论,正式提出制定一部符合淄博实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地方性法规,保障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高质量发展。
2020年2月,淄博市人大法工委将《条例》列入立法审议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草案的讨论修改,全力保障立法编制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体现淄博特色原则,坚持与上位法相衔接原则,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由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工业排污单位、扬尘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参加的论证会,经过两年近百次修改,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开进行了发布。
立法意义
《条例》作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可以倒逼排污单位对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保护环境的主体。
《条例》作为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既对上位法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又符合本地特色,增强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在非现场环境执法中的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39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创新规范:
◆以地方法律的条文,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将生产、治污设施DCS等记录也纳入自动监控的范畴,明确了对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的运行参数记录仪器、传感器等实施自动监控管理。
◆落实全员环保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动监控设施,有权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破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在设施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明确了举报奖励。
◆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故障维修、主要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及拆除、停运的相关要求。
◆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数据审核确认的相关要求。
◆明确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以及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7种违法行为。
◆明确对排污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环境检测机构等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将弄虚作假行为分条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