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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整治行动坐等升级

来源:环保在线整理2021/9/1 9:55:05110
导读
随着对噪声污染法规的更新,生态环境部针对噪声污染的针对性举措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采取的多项防治举措,我们可以看到整治噪声污染,势在必行。
  你睁开双眼,伴随着周围的各种声音开启一天的生活。想当初呱呱坠地,在清脆的上课铃声中晨读,与互相友爱的人亲切呼唤,直至在回忆过往中慢慢睡去。诚然,在人的一生中声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必要的声音成为了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中的一项,与其他公害不同,它独特的物理性的特质(即时性、分散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难检测的尴尬。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噪声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防,不得不治”的地步。
 
  在此背景下,1997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多年。这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值此,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完成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纳入全国人大2021年重点立法计划中,预计“十四五”时期将完成修改并实施。这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实质内容修改。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我们可以注意到,此次法律修订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解释到,这样做是为了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法律名称的修改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
 
  同时,该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有专业人士说到,该草案使噪音问题的“有法可依”变得更加充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的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像高铁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还有诸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噪声污染问题。可见,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社会关心的一大问题。
 
  早在2020年06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就提及:
 
  2019年,据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8.1%,排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在全国噪声扰民问题举报中,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以45.4%的比例占据首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报告中提到:
 
  2020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昼间、夜间总点次达标率分别为94.6%、80.1%,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2.2个和5.7个百分点。
 
  2020年,全国有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353个县级城市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
 
  2020年,据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
 
  以上述整体数据来看,整治噪声污染,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针对这一噪声问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从四个方面加强噪声污染治理:一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健全噪声法规标准体系,加大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声环境质量管理;三是加强噪声管理及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加强噪声领域科研工作;四是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烦心事,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联动,指导地方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给老百姓一片安静的空间。
 
  在这2021——“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将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诸多噪声污染问题采取多项防治举措,持续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为社会的噪声污染防治献出一份力。
 
  原标题:新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 整治行动坐等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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