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和评价内容真实,内容无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3.建设项目类型、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标准和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5.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8.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纸质或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纸质或电子版);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纸质或电子版);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还应提供公众参与说明(纸质或电子版)。
三、申请方式
可在首都之窗“政务服务”栏目中,通过“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栏目中选择“网上办理”,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涉密建设项目只能现场申报。
四、审批时限
在受理后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审批法定时限分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6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3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办理时限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3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15个工作日。
五、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根据所属行业判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主要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有无变化等方面进行审核。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原审批机关于1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其他
1.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原标题: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