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等规章、制度文件,就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明确检查要点和程序、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度文件要求落实落地。结合我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风险分级、监督抽考、结果处置、结果公示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压紧压实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压实监管责任,明晰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优化配备监管资源。在现行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式,发挥各级优势,压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起省市两级专业化监督检查为主、县级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关切,提升监管效能。就监管实践中反映的部分食品生产者停产复产频率较高现象,关注企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物料储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就食品生产者安全自查工作进行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者停产、复产期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指导和更科学的安排监督检查。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检查方式和检查信息化等作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及管辖争议解决途径等作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点(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食品、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委托生产的监管、食品生产者停产期间及复产前食品安全自查管理、监督抽考等作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及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计划编制、风险等级评定、监督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后处置、结果公示等监督检查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对名词术语、实施日期等辅助性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和监督指导事权。
1.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种类型,其中日常监督检查以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以重点检查的方式开展。《规则》主要按照双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的侧重点不同,对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进行划分。
2.监督指导。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下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者开展随机抽查、异地检查,查问题发现情况和处置情况,压实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检查工作闭环管理。省级对市级、县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市级对县级工作异地监督指导;市级对县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细化了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规则》结合部分食品生产者停产复产频率较高现象,细化了停产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自查内容,指导食品生产者加强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前的食品安全自查:停产期间应对厂房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原辅料、
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仓储管理、库存产品的销售管理等内容进行自查;恢复生产前要开展生产条件检查评估。
(三)规范和明确了监督检查程序。
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评定的要求。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和后处理要点。三是规定了检查结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