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包括:
(一)能源消费统计考核在本区,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
(二)纳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由本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或楼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及楼宇,作为区重点用能和排放监控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进行管理,以上均称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自查表。自查表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能源消费量 和 消费结构、主要用能设备、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节能低碳改造和宣传的投入、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绿电绿证交易情况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情况、碳普惠参与情况等内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排放)双控目标的,应当在自查表中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
《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接受本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的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相关节能环保公司、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在能效和碳效标准制定、节能降碳技术和设备推广、能源消费和碳排放 量计量监测 、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能效和碳效对标、碳相关认证、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供需对接、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宣传,以及其他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办法》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并结合方法学和核算规则,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并做好数据分析,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碳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5年。
《办法》强调,将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的支持投入,重点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低碳产品推广、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及管理能力建设。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 和排放 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实施强制能源(碳)审计,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二)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三)将相关信息向市区两级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归集,并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四)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以及 3年内参与区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且拒不落实 区 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施能源(碳)审计、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原标题: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