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发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旨在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行政执法方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引》明确适用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给予不予处罚的一种制度。给予“观察期”期限一般在7-30个自然日之间,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下面是原文↓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行政执法方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湛府督办〔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中小微企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非营利性单位或组织;
(四)近两年省级、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
(五)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适用情形内,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二、适用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给予不予处罚的一种制度。给予“观察期”期限一般在7-30个自然日之间,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一)当事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初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认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印发的《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本市范围内,在同一行政执法领域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信用中国(广东湛江)平台、广东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湛江市级执法办案平台等有关系统或历史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执法领域内有某种违法行为的(某种违法行为包含被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的规定;初次违法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依据,以案件立案或者责令改正等材料作为支撑;
2.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的认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印发的《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的规定;
3.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及时改正。及时改正的认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印发的《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结合下列情形认定:(一)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属于《湛江市生态环境执法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违法行为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未列入《目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经集体审议后增加到《目录》内。
三、不适用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的;
(二)存在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印发的《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所列的不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情形的:
1.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4.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免罚清单或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5.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7.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近二年以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9.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
10.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行政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已适用过《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同时符合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情形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情形的,优先适用前者。
四、适用程序
(一)启动阶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及时作出《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模板见附件)。行政执法“观察期”期间,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审批手续,中止案件调查,案件中止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二)核查阶段。行政执法“观察期”届满后,调查人员应当在5日内完成核查。
(三)处理建议阶段。调查终结,调查机构认为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柔性执法的,或者未能减轻、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建议。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出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原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观察期”内新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等进行案件审理。
(五)告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权利等。
(六)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
(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其他
本指引中“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它均为自然日;本指引其它相关名词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释;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
原标题: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