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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2024/7/16 8:37:0943
导读
上半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现公布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涉杭州市某装饰纸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杭州市临安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温州市瑞安市某医院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等。
  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01
 
  杭州市某装饰纸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叶华 陆鹏
 
  2024年3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某装饰纸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1月以来,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多个异常值。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该公司废水标排口、自动监测站房等点位的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月21日至3月10日期间,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朱某多次通过软管向标排口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排放自来水以稀释废水,导致自动监测废水浓度数据远低于正常值。
 
  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放的废水中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朱某向标排口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排放自来水的行为,事实上已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致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对废水进行真实监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02
 
  杭州市临安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张燕 张鑫宇
 
  2024年3月2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网络巡查发现,杭州市临安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经查,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能稳定达标,于2024年3月9日将一段直径20cm、高42cm的白色PVC管割出一个小凹槽,安装至出水PVC管道上方,通过调节阀门将水流速度变小,水污染物可不经过自动监测探头直接通过PVC管的小凹槽排放,导致自动监测探头只能监测到所在槽内的沉积水样,无法测到企业实际排放水样。该公司持续10余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共排放水污染物200余吨。
 
  该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03
 
  温州市瑞安市某医院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钱一龙 薛安
 
  2024年2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例行巡检时,发现瑞安市某医院2024年2月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多次出现阶梯形突降。瑞安分局随即将线索通报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三方共同分析研判案件调查取证方向。经查,该医院委托温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医疗废水,该公司员工赵某某为降低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于2024年1月30日至2月24日期间,共7次以自来水稀释排放口采样区废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造成数据严重失真,其中最长的一次稀释行为持续10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024年3月15日,瑞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1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4
 
  温州市瓯海区某染整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郑子丹 唐彬城
 
  根据第三方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2024年4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对瓯海区某染整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牛仔裤水洗加工,属于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的废水先进入集水调节池,再流入清水池,清水池旁有一根皮管正在向清水池内注入自来水,清水池的废水经自来水稀释后排向标准排放口。经采样检测,稀释前的集水调节池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8mg/L,超过相关排放标准;稀释后的清水池、标准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达标。自来水注入清水池对标准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起到明显的稀释作用,使化学需氧量浓度由超标变成达标。
 
  该公司作为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采取以稀释排放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于2024年4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5
 
  湖州市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王范坤 杨涛 李涛
 
  2024年3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平台巡检时发现,湖州市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多次临近超标后陡降。3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2024年3月23日晚班期间,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工发现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后,使用一根白色塑料软管将自来水注入采样池,同时还使用一个银色不锈钢桶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头所在的采样池内废水人工舀至污水排放口后端,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时均值数据由3月23日20时的605.4mg/L降至22时的260.4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长兴县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三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6
 
  嘉兴市海盐县某亚麻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周晟阳 宣佳伟
 
  2024年5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巡检时发现的可疑数据线索,对海盐县某亚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废水自动监控站房内自动采样仪向COD分析仪供样的管路被人为折弯,导致自动采样仪无法向COD分析仪正常供样。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污水操作工沈某通过人为折弯供样管路的方式,干扰COD分析仪正常采样、分析检测,属于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
 
  嘉兴市平湖市某电镀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祝志君 单冉
 
  2024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平湖市公安局对平湖市某电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压滤房西侧靠墙位置设置有地下清水池、潜水泵、废水排放管三通等稀释排放设施。该公司污水站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运行管理,该第三方服务公司在污水排放期间通过设置暗管、阀门,切换清水、污水排放,故意避开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时间点,使自动监控设备始终对清水进行采样分析,实施了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明知第三方服务公司长期实施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要求,却因收受好处对此放任不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平湖市公安局启动立案调查,目前7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8
 
  衢州市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王路遥 孙志伟 徐雪峰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巡查,发现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夜间固定时间点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有规律性的下降。2024年2月19日夜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总排口、高效反应沉淀池分别有2根黑色软管与自来水阀门相连接,污水总排口、黑色软管均无水排出。经现场测试,2根黑色软管有水排出时,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浓度明显降低。调取监控视频和自动监控数据发现,2024年2月14日-19日期间,该公司多次利用自来水对污水进行稀释,从而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结果。
 
  该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
 
  09
 
  台州市椒江区某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罗华熹 张康
 
  2024年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有废水排放,但自动监测设施却无读数。对该企业监控房内的电磁流量计进行检查,发现零点被修正为-0.1293。执法人员调阅企业历史流量数据和监控房视频监控,发现期间出现过多个异常流量拐点,而每次出现拐点的时间段企业监控都处于断线状态,为获取更加确凿的证据,执法人员在后续检查过程中为企业视频监控上加装了备用电源,确保其在断电之后仍可以正常工作。执法人员终于在视频监控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对监控房进行断电后,于2024年4月3日18时42分擅自使用移动电源对电磁流量计参数进行篡改。
 
  该企业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标题: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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