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01
宁波市余姚市程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吕炯炯 刘建松 屠凯华
2023年12月28日夜,宁波、余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余姚市阳明街道群立村山头52号闲置厂房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处为非法废铁桶加工点,现场堆积了大量废弃的油漆桶、矿物油桶及化工桶。经查,厂房内和泥地上共有8处废铁桶堆放点,其中5处约2300余个未经加工的废铁桶堆放于露天的泥地上,有明显油污覆盖并渗漏的情况;3处约560余个废铁桶堆放于厂房内区域;厂房内另有7捆,每捆约140个已切割平整打包的废铁桶。废铁桶上标签显示其主要来源为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废油漆桶内有残余的废油漆、废矿物油桶内壁沾有油性物质、废化工桶内壁沾有液态物质,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厂房内有铁桶切割、平整设备2套,叉车1辆。厂房内地面设有1个雨水窨井,内无积水但有明显油污流入痕迹。经浙江省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鉴定,该加工点内废铁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08和HW49,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49-08和900-041-49。
经调查,加工点负责人程某自2023年9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此类废品的回收与处理业务,且部分废桶来源于省外,涉嫌非法跨省转移与处置危险废物。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2024年1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了所有废铁桶,共计约44.02吨,其中切割平整打包好的7捆废铁桶重5.34吨、未加工铁桶38.68吨(含残液8.71吨),同时委托资质单位对受污染土壤损害情况进行评估。
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02
宁波市镇海区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
吕飞 黄睿哲
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收到通报,反映一市政
污水泵站来水水质pH值大幅波动,涉嫌进水水质明显异常。执法人员沿污水管网开展溯源,综合运用管道机器人、在线监控监测、管道开挖等手段,经比对排污许可信息,最后锁定宁波市镇海区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为废水来源。经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自行锯开酸洗污泥压滤废液回流管线,压滤废液未经处理,从污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接引出排放至污水管网。
根据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该公司直接排放的压滤废液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4,废物代码为900-300-3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2024年1月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月22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目前进一步侦查中。
03
温州市瑞安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通过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钱一龙 薛安
2024年2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瑞安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有人通过暗管偷排废水废油。接报后,瑞安分局立即联合瑞安市公安局对该公司开展调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和照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开展地毯式排查,经全方位排查和多角度对比,在该公司二楼数控车间模具架旁的水泥柱下端,发现一个被挖开的小洞,内有一根直径为4厘米的塑料软管,沿水泥柱凹槽向下延伸至一楼地面,软管尾端插入渗坑,渗坑内有疑似废切削液。执法人员从该渗坑内采集废液并委托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做危废属性鉴定。经鉴定,该公司排入渗坑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9,废物代码为900-006-09)。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该公司多次将废切削液及含废切削液的清扫废水通过该塑料软管排入渗坑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3月21日,瑞安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瑞安分局拟给予举报人2万人民币奖励。
04
嘉兴市桐乡市胡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俞云峰 王晨予 冉坤
2024年5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桐乡市一空地停放的车牌为浙F292DW的货车周边有大量油渍,空地入口处露天堆放了5包使用吨袋包装的黑色泥状物质。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揭开车斗盖布发现,车辆装载有黑色泥状物质,有油水状液体滴撒并渗入土壤,5包露天堆放的黑色泥状物质内含油状液体,其中2包吨袋下方地面呈潮湿状态,油状液体渗入土壤。
经调查,该黑色泥状物质为含切削液废渣,产生于嘉兴某模具有限公司,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由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胡某从嘉兴市嘉善县周某的废品收购站装运至此地,准备在该空地晾干水分后外售。经称重,胡某堆放晾晒的含切削液废渣总重为10.55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胡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斯键 戚昭燚
2023年11月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陶朱中队执法人员收到辖区派出所相关线索,对诸暨市某再生资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废油漆桶和废包装桶,其中部分已完成压块打包,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地面未作硬化、无防渗防漏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未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司法鉴定,该公司非法处置的10.19吨废油漆桶和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现场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为21800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已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诸暨市某再生资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06
绍兴市诸暨市王某某等3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张菲柯 郭正阳
2024年3月1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诸暨市同山镇某沟渠内有红褐色污水流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沿沟渠排查发现,污水来自杨某某加工点的应急池。经查,该加工点主要从事泡沫工艺品染色加工,建有一个约5.5m³的水泥浇筑应急池。因房租到期,在房东寿某某联系下,杨某某将加工点内杂物、塑料桶(含废弃染料)委托废品回收人员王某某进行清理处置,王某某将塑料桶内废弃染料直接倾倒在车间地漏处,含废弃染料污水经应急池满溢至旁边沟渠。进一步调查核实,王某某未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倾倒的废弃染料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为900-299-12)。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应急处置单位,对应急池废水、沟渠废水、颜料废液以及受污染水体进行抽取,并委托危废处置单位暂存、处置,消除环境影响,总计达7.28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07
金华市东阳市某收购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卢兆雏 许剑航
2024年3月2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辖区一地块露天堆放大量压块固废,随即执法人员赴东阳市某收购点实地检查。经查,该收购点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北侧和东南侧为压块堆放区,堆放区地面未采取硬化及防渗处理。堆放区内有7块已压块的废矿物油铁桶块,表面有“优质抗磨液压油”字样,压块后的废矿物油桶已无法拆分,桶身均变形破裂,且有油污渗出。地面上有油污且土壤呈黑褐色,散发刺鼻气味,执法人员随即查封扣押压块废矿物油铁桶(过磅称重6.305吨)。经检测,北侧堆放区土壤中石油烃指标均超背景点,相对比值大于102,北侧堆放区积水石油类浓度高达7.04×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一级标准5mg/L限值。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年版)》,现场堆放的废矿物油铁桶压块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矿物油铁桶压块处置后外售,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08
金华市兰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许绍卿 郑跃君 陈江
2024年5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接诸葛镇工作人员反映,兰溪市某纺织公司厂房内发现有疑似废油桶、油漆桶。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诸葛镇对该纺织厂进行检查。经查,兰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该纺织厂内闲置厂房,从事废铁回收加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有明显异味和大量经撕碎机撕碎的废油漆桶、废油漆稀释剂桶,兰溪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各项指标均不符合排放标准。对现场已处置废桶称重,核实重量为4.945吨。经专家鉴定,该公司处置的废油漆桶、废油漆稀释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原标题: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