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发〔2024〕16号
HNPR—2024—17004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乡村振兴局:
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7日
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2月底前)。各地要采用媒体发布、发放明白纸、现场咨询、座谈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员,要深入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现场动员、答疑解惑,详细解读《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见附件),做到部门心中有底、企业心中有数。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企业内部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尽早开展自查评估,做好迎检准备。
(二)调研摸底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运行现状、问题差距、整改意愿等情况,按照基本符合要求、通过技改能够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且不愿意技改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综合考量辖区企业产能规模、整改难度、肉品供给等因素,根据企业现状分阶段、分批次组织检查。
(三)对照自查阶段(2024年3月至6月)。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生猪屠宰企业的自查报告,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推进进度。
(四)评审检查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但其自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和缺陷的,仍需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和年设计屠宰量30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其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实施方式
(一)组建专家队伍。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负责全省《规范》实施的检查评定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自查整改、县级初审、市级审核、专家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认定的程序开展。省厅负责专家组的抽取分配,统一调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做出最终认定。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的具体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成自查报告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报我厅。
(三)检查结果运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市州人民政府,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推动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出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底前,工作计划表于6月底前(附件3)报我厅畜牧兽医处。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生猪屠宰企业调研摸底情况,全面梳理、分类推进,对基础条件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够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和前景的,劝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深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自查整改和技术改造实施进度,按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完成对照自查和问题整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将根据各地实施进度采取多种形式的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进展情况。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 系 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陈一峰
联系电话:0731-8504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