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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印发《关于预制菜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22 14:09:18116
导读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预制菜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各(股)室、队、所、中心、协会:
 
  为建立健全完善预制菜产业监管制度、加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制菜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预制菜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月8日
 
  关于预制菜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预制菜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预制菜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预制菜定义: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肉、水产品、蛋类、豆类、谷薯等)及相关食品配料为主要原料,经过生产和加工(包括清洗、解冻、切分、调配、熟制、杀菌等全部或部分加工以及不同顺序的加工)并经包装后,在一定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的食品。
 
  3.生产标准
 
  3.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制菜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预制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
 
  (二)预制菜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预制菜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四)对预制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预制菜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3.3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3.4 从事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3.6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7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8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3.9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
 
  3.10 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11 预制菜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其生产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可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有效分隔。
 
  3.12 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生产投料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国家和省对生产投料记录保存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13 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歇业超过三个月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3.14 预制菜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3.15 预制菜食品经营企业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16 利用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食品并销售的,预制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自动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自动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17 预制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操作,保证其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过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等符合规定。预制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鼓励预制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信息;鼓励预制菜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视频直播或者透明玻璃窗等方式,展示预制菜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3.18 根据预制菜产品、工艺需要,可配备食品中心温度计、环境温度计、余氯消毒测试纸等食品加工环节控制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瘦肉精、农药残留、甲醛、孔雀石绿、亚硝酸盐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设施,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3.19 预制菜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
 
  (二)配送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食用时限等特殊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20 从事预制菜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预制菜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3.21 生产经营预制菜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出厂检验等环节实施全程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4.销售管理
 
  4.1 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
 
  4.2 禁止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禁用物质。销售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5.消费者权益保护
 
  5.1 消费者有权知晓产品的详细信息。企业应提供详细的购买指南和产品说明。
 
  5.2 消费者在购买后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法维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6.附则
 
  6.1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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