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英德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会议精神,着力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五大百亿产业总体部署,推动英德红茶创“百亿”产业,促进全市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茶产业品牌企业贡献度,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激励性措施与约束性条款
第二条 设立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当年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以英德茶企上年所缴纳税额(留存于英德本级)同比上上年增量来计,另一部分以市财政按英德市茶企上年度缴纳税额(留存于本级)增量的2倍安排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涉农整合资金筹措。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当年基金的50%用于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其中30%用于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包含不局限于商标申请授权、推动英德红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专用申请、权威性荣誉申报、宣传材料制作等方面;20%用于市场开拓宣传推介,包含不限于广告推广、外出推介等方面;当年基金另外50%用于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其中20%用于产业科研创新,包含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在茶叶标准化加工生产、科技研发以及品牌运营等方面投入;30%用于奖励品牌贡献度前15位企业(品牌贡献度以企业年实缴税额、企业在本地实现产销分离、规上企业、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企业有关资质荣誉等指标量化评定,其量化评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对于每度工业用电产出税收(税收总额除以加工厂用电量,如茶企无法独立计算加工厂用电量,则以英德供电局抄录电表为准)达到3元/度的茶企,给予不少于0.05元/度的补贴,由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补贴,以鼓励茶企扩大规模增加产能。
第四条 参照近三年来茶企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在申报省、市级龙头企业时,优先考虑推荐,其中近三年税额累计低于40万元不予推荐地市级龙头企业,低于60万元不予推荐省级龙头企业。
第五条 涉及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申报,且申报成功后有奖励补贴或能获取一定荣誉、资源要素的,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实缴税额排名靠前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其中近三年税额累计低于40万元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涉及有关A级旅游景区景点、省级茶企茶旅融合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市级研学基(营)地申报等文旅、茶旅三产融合项目,将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实缴税额排名靠前的茶企,其中近三年税额累计低于40万元的茶企不予安排。
第七条 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做特做优,已纳入清远乡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的茶企同样适用上述三条办法推荐(安排)条件。支持将企业品牌贡献度同比上一年度增幅超过30%的中小微茶企纳入清远乡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培育计划名单。
第八条 对于在英德市注册了茶叶加工生产独立法人企业且是英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注册了茶叶销售(贸易)独立法人企业且是英德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年纳税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且向政府签署承诺书保证拿到用林用地指标后第三年开始实缴税款额度达到规定要求的茶企,优先协调安排用林用地指标。
第九条 参照第八条,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未有实质性进展(含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企业在申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未实施供地或已供地但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再同意该项目延续用林用地,并依法依规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林用地批文,涉及的用林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另行安排使用。企业未按照承诺数额实缴税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包括且不限于列入社会征信体系、取消已获得有关资源、资质等。
第十条 参照第八条、第九条,企业申请用林用地,根据申请用林用地面积,采用阶梯式纳税标准对应申请用林用地指标,即:取得5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每亩年税额达到2万元以上;取得10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5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达到2.5万元以上;取得15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10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达到3万元以上;取得30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15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达到4万元以上;取得30亩以上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30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达到2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参照第二条品牌贡献度评价标准,上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品牌贡献度排名靠前的企业。用好英德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依照英德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为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英德市注册销售贸易法人公司,对于注册销售贸易公司并成为我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后续正常经营,实缴税额有较大增长的企业,优先落实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奖补条款和英德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条款,参照第二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对于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茶企,如有需求可由金融机构开展评估,采取一定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从英德市辖内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度2%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推进茶园种植标准化、规模化、绿色生态化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茶企、茶叶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建设生态茶园,推进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绿色种养循环等低碳技术;支持茶企建设花园式、景观式茶园,对于研学、旅游等条件成熟的项目,在项目审批、申报等环节予以优先考量,具体要求参照第六条;打造一批集生态、旅游、观光、乡土茶文化交流、茶叶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生态休闲茶庄园,且对于获得广东生态茶园(行业引领)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生态茶园(企业标杆)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广东生态茶园认定的,均可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
第四章 推进茶叶加工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服务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茶企引进运用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在低端茶叶和衍生品上支持使用机械采摘茶叶、机械除草等,鼓励并支持拥有现代化加工生产能力的企业收购或代加工茶青,提高茶行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和经济效益。茶企当年内引进
茶叶机械化加工设备、全自动生产线,均可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校单位的交流合作,发挥好英德红茶产业研究院的平台作用。加强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骨干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对外宣传能讲、对内务实能干的茶产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培育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在有关项目中优先统筹安排。本办法实施后茶企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茶企同国内外科研院校单位合作开展茶类科技项目研发,或引进留用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落户英德,均可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
第五章 构建信息化溯源体系 推进品牌化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逐步推行“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商标+溯源码”的协同管理模式,加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宣传及授权监管,严格商标授权、专用标志授权使用准入门槛和监管机制,实行商标、专用标志授权动态管理,引导、支持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商标、专用标志。对获准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其产品标贴免费使用。企业获批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企业获取授权后不规范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扣分项目,同时视情节轻重,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茶叶质量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巡查执法联动机制,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诚信经营违法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法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取消授权资格和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等处罚措施;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茶企,本年度不得参与品牌贡献度评分;对构成违法的茶企,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加强茶行业招商引资,筹集资金或引进资金,加快推进英德市红茶研发中心建设,打造集英德红茶科技研发、信息化展示、交易集散、分析检测、品牌展示、历史文化展示、产业融合发展的集中展示区及英德市和周边县(市、区)茶叶集散交易的重要枢纽。企业在促进产业招商、同省级及以上国企等达成合作事项上起到重要作用的,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
第二十条 坚持“三茶统筹”融合发展理念,深入挖掘英德红茶历史文化故事,全力推动英德红茶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推动茶文化进校园,促进中小学生茶文化素质教育。推动研究挖掘英德红茶历史文化故事,形成茶历史文化故事专著,讲好英德红茶历史文化故事,统一宣传口径,推动茶文化积累沉淀。不断提升英德红茶区域共用品牌价值、品牌形象及美誉度,推动英德红茶创百亿战略任务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