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11月末,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印发《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原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围。
预案内容显示,该文件是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共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 AQI>200或日 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Ⅱ级):
预测日 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 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 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权限
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红色(Ⅰ级)预警的启动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应急减排响应
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按照相应级别做好以下措施,其它相应措施按照各部门职能自行实施。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信息:例如,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正常使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的频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建议信息:例如,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排放源、扬尘排放源、移动排放源均应按照《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管控措施执行。同时,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
发电机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和砂浆粉刷砌筑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清扫、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加强市政施工扬尘、渣土车运输、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
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负责依照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应急响应流程及减排措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