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气污染物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11/10 8:41:15123
导读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于10月30日发布,文件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2023年10月3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编制的《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文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所称的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应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自行监测内容。主要包含类别: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包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监测。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