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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4年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开展新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4/4/8 8:37:5469
导读
江苏《2024年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到2024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57%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85%以上。列入国家监管清单的103条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并验收销号。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计划》,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等多项重点任务。并目标到2024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57%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85%以上。列入国家监管清单的103条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并验收销号。全省新增完成45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全文如下:
 
2024年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以及《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57%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85%以上。列入国家监管清单的103条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并验收销号。全省新增完成45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推动解决一批畜禽养殖臭气扰民和粪污乱排乱放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制订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出台《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坚持整县制一体化推进,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
 
  2.开展县级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设区市在学习“锡山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要求和下一步治理计划,组织对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修订的,组织县级治理部门及时修订规划。5月底前各设区市将评估报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实施省政府民生实事治理项目。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6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计、建设,严把材料质量关,采用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各设区市按月调度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治理项目进展,每季度末组织在全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填报项目信息。
 
  4.推进重点流域和地区治理。优先治理太湖湖西片区、两湖(洪泽湖、骆马湖)主要入湖河流等重要水体、黄河故道生态富民廊道周边村庄。到2024年底,太湖流域治理率达到90%以上,洪泽湖、骆马湖流域涉及的9个县(市、区)环湖1公里及主要入湖河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黄河故道生态富民廊道涉及的86个乡镇治理率达到50%以上。
 
  5.强化设施运维质量管理。持续开展已建设施“回头看”,动态更新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对不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老旧处理设施,分类施策,坚决防止“晒太阳”工程。对有改造价值的,制订提升改造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网和厂站,逐步扩大收集范围,提高设施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对设施管网破损严重无改造价值、运行困难的,依法履行固定资产减值和报废程序。各设区市每季度末组织在全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填报排查整治清单动态更新情况。到2024年底,全省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85%以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到2024年底,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纳入专业运维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设施专业运维比例达到100%。
 
  6.推动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实现资源化利用,或通过“收集+转运”方式,依托有富余处理能力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或临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三基本”的治理管控目标: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各设区市对照目标任务分解表,4月10日前将本年度实施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管控村庄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管控技术指南》,指导各地进一步因地制宜推动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管控。
 
  7.加强水质监测。县级定期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各设区市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评估,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其中,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每半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含)至100吨(不含)的,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出水水质监测。各设区市每季度末组织在全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填报巡查和水质监测情况。
 
  8.加强电力大数据非现场监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电力公司,定期向县级运维主管部门通报设施用电量异常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月通报机制,督促地方进行核实整改。到2024年底,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基本实现电力大数据非现场监管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太湖流域县(市、涉农区)2024年率先实现信息化监管,对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用电信息、运行工况、厂站实景进行远程监控。
 
  (二)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9.完成103条国家监管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实施徐州、连云港、淮安和宿迁4市15条国家监管清单内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确保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并按规定完成验收销号和信息公开工作,9月底前将整治验收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组织对2023年底前已完成整治的88条水体开展“回头看”,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至少第三季度开展一次水质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相关部门将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验收情况开展现场复核。
 
  10.开展新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3月底前出台《全省开展新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地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群众举报、现场调查等手段,围绕村民主要集聚区开展新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原则上向外延伸500米范围)。6月底前各设区市将排查出的水体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清单格式参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2023〕23号)要求。根据水域面积实行分级管理,将2000平方米及以上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省级重点清单(适时增补进入国家监管清单),将200至2000平方米黑臭水体纳入市级重点清单。在各市政府领导下,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分类分批实施整治,2024年底,全省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50%以上,其中苏南地区全部完成整治,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现全域农村黑臭水体清零。
 
  11.建立农村小微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将农村小微水体监管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和网格化监管范畴,指导各地建立运维管护制度和定期清理保洁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力争做到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不下河,定期组织对水体漂浮物、垃圾、杂草落叶等进行清捞,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三)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12.实施450个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和畜禽污染防治为重点,结合特色田园乡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工作,2024年实施45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整治后的村庄达到生态环境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判定标准。3月底前各设区市将2024年计划整治村庄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末组织在全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填报项目进展。
 
  13.开展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成效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要求,对2023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的425个行政村开展成效评估,市级复核检查比例不低于整治村庄数量的20%,确保整治成效达到要求,6月底前各设区市将自查评估报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14.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徐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等6市加快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问题整改,2024年底前完成验收。
 
  (四)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5.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提升行动。各地建立问题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逐一开展销号验收,按月上报整治进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帮扶指导,在排查整治过程中,慎用“关停”和“停产整治”等措施,切实维护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到2024年底,清单内问题基本完成整改。
 
  16.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优化养殖布局,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各地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结合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提升行动,尽快实施一批臭气污染治理(改造)项目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能力,4月底前各设区市将项目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17.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推广海安经验,整县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网格化监管,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制订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5月底前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全部上传至省级平台。
 
  18.整县制推进小散养殖密集区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各地对照《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小散养殖较集中的区域排查范围要求,进一步摸排核实,形成小散养殖密集区清单,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小散养殖密集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整县制推进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转运网络和集中处置中心,拓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直排环境,4月底前上报工作方案,12月底前上报工作进展。
 
  三、组织保障
 
  19.强化部门联动。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建立会商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20.加大资金支持。对列入民生实事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成效显著的整县制建设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项目,加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对已获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执行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管好用好。
 
  21.加强督察考核。围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畜禽粪污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暗访曝光专项行动。省级组织对各地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成效评估,成效评估结果纳入省对各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跟踪问效,压紧压实地方责任。
 
  22.广泛发动宣传。加强宣传发动,不断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环境整治的方案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成效监督,营造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坚持基层首创、注重实效,鼓励各地积极培育整合农村环境整治典型案例。通过印发案例汇编、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形式推广应用,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我省整体农村环境整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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