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4〕114号
黔东南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129号),现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000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市县〔2020〕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和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加强市(州)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统筹、监管力度,结合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专项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请市(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分配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监督管理。
三、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四、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纳入国家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2.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