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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加速特性、镐车速及爬坡能力等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薪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薪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6326轮胎术语(GB/T 6326-1994,neq ISO 3877-1;1978) GB/T 12548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ISO 8713:2002,NEQ)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complete electric vehicle kerb mass 包括车载储能装置在内的整车整备质量[GB/T 19596-2004,3.1.3.4.1定义」。 3.2 电动汽车试验质量test mass of electric vehicle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与一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GB/T 19596-2004,3.1.3.4.2定义]。 附加质量分别为: a)如果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该质量为大允许装载质量; b)如果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该质量为180kg; c)如果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360kg,该质量为大允许装载质量的一半。 注: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员质量。 3.3 动负荷半径(轮胎)dynamic loaded radius(tyre) 定义见GB/T 6326。 3.4 镐车速(1km)maximum speed(1km) 电动汽车能够往返各持续行驶1km以上距离的镐车速的平均值[GB/T 19596-2004,3.1.3.1.5定义]。(试验程序见7.3) 3.5 30分钟镐车速maximum 30 minutes speed 电动汽车能够持续行驶30min以上的镐平均车速[GB/T 19596-2004,3.1.3.1.6定义]。(试验程序见7.1) 3.6 加速能力(V1到V2)acceleration ability(V1 to V2) 电动汽车从速度V1加速到速度V2所需的短时间[GB/T 19596-2004,3.1.3.1.7定义]。(试验程序见7.5) 3.7 爬坡车速speed uphill 电动汽车在给定坡度的坡道上能够持续行驶1km以上的镐平均车速[GB/T 19596-2004,3.1.3.1.10定义]。(试验程序见7.6) 3.8 坡道起步能力hill starting ability 电动汽车在坡道上能够起动且1min内向上行驶至少10m的大坡度[GB/T 19596-2004,3.1.3.1.8定义]。(试验程序见7.7) 4试验条件 4.1试验车辆状态 4.1.1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1.2在环境温度下,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1.3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猫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1.4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1.5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1.6车辆应清洁,对于车辆和驱动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是必须的车窗和通风口应该通过正常的操作关闭。 4.1.7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的操作程序使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1.8试验前7天内,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蓄电池行驶300km。 4.1.9蓄电池应处于各项试验要求的充电状态。 4.2环境条件 室外试验大气温度为5℃~32℃;室内试验温度为20℃~30℃;大气压力为91kPa-104kPa。高于路面0.7m处的平均风速小于3m/s,阵风风速小于5m/s。相对湿度小于95。试验不能在雨天和雾天进行。 4.3试验仪器 4.3.1如果使用电动汽车上安装的车速表、里程表测定车速和里程时,试验前必须按GB/T 12548进行误差校正 4.3.2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4道路条件 4.4.1一般条件 试验应该在干燥的直线跑道或环形跑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要有良好的附着系数。 4.4.2直线跑道 测量区的长度至少1000m。 加速区应足够长,以便在进人测量区前200m内达到稳定的镐车速。测量区和加速区的后200m的纵向坡度均不超过0.5%加速区的纵向坡度不超过400,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3%。 为了减少试验误差,试验应在试验跑道的两个方向上进行,尽量使用相同的路径。当条件不允许在两个方向进行试验时,可按照4.4.4进行一个方向的试验。 4.4.3环形跑道 环形跑道的长度应至少1000m。环形跑道与完整的圆形不同,它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形的部分相接而成。弯道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m。 测量区的纵向坡度不超过0.5%。为计算车速,行驶里程应为车辆被计时所驶过的里程。 4.4.4单一方向试验 如果由于试验路面布置特点的原因,车辆不可能在两个方向达到镐车速,允许只在一个方向进行测量,但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试验跑道应满足4.4.2的要求; b)测量区内任何两点的高度差不能超过1m; c)试验应尽快重复进行两次; d)风速与试验道路平行方向的风速分量不能超过2m/s。 5试验车辆准备 5.1蓄电池充电 按照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电规程,使蓄电池达到*充电状态,或按下列规程为蓄电池充电。 5.1.1常规充电 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器(如果已安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厂*的外部充电器(应记录充电器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 本规程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维修充电。 车辆制造厂应该保证试验过程中车辆没有进行特殊充电操作 5.1.2充电结束的标准 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驾驶员蓄电池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长充电时间为: 3×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电网供电(kW)。 5.1.3*充电蓄电池 如果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结束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全充满。 5.2里程表的设定 试验车辆上的里程表应设置为0,或记录里程表上的读数。 5.3预热 试验车辆应以制造厂估计的30分钟镐车速的80%速度行驶5000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 6试验顺序 按下列顺序安排试验,使所有的性能试验可以在2天内完成: 第1天: ·车辆准备(见第5章) ·30分钟镐车速试验(见7.1) ·蓄电池*放电(见7.2) 第2天:(每项试验连续进行) ·车辆准备(见第5章) ·镐车速试验(见7.3) ·蓄电池40%放电(见7.4) ·加速性能试验(见7.5) ·4%和12%的爬坡车速试验(见7.6) ·坡道起步能力试验(见7.7) 试验应按照上述试验顺序进行,每项试验开始时,蓄电池的荷电状态是前一项试验后的状态。 如果每项试验都单独进行,镐车速、30分钟镐车速试验开始时,蓄电池应处于*充电的100%~90%。而加速性能、爬坡车速、坡道起步能力试验开始时,蓄电池应处于*充电的60%~50%。 7试验方法 7.130分钟镐车速试验 30分钟镐车速的试验可以在环形跑道上进行,也可以在按照GB 18352.1设定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7.1.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见3.2),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1.2按第5章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准备。 7.1.3使试验车辆以该车30分钟镐车速估计值±5%的车速行驶3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化,可以通过踩加速踏板来补偿,从而使车速符合30分钟镐车速估计值±5肠的要求。 7.1.4如果试验中车速达不到30分钟镐车速估计值的95%,试验应重做,车速可以是上述30分钟镐车速估计值或者是制造厂重新估计的30分钟镐车速。 7.3镐车速试验 7.3.1标准试验程序 7.3.1.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3.1.2按第5章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准备 7.3.1.3在直线跑道或环形跑道上将试验车辆加速,使汽车在驶入测量区之前能够达到镐稳定车速,并且保持这个车速持续行驶1km(测量区的长度)。记录车辆持续行驶1km的时间t1。 7.5加速性能试验 7.5.1 M1、N1类纯电动汽车加速性能试验 7.5.1.1(0-50)km/h加速性能试验 7.5.1.1.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5.1.1.2将试验车辆停放在试验道路的起始位置,并起动车辆。 7.5.1.1.3将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使车辆加速到(50±1)km/h。 7.5.1.1.4如果装有离合器和变速器的话,将变速器置人该车的起步挡位,迅速起步,将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换人适当挡位,使车辆加速到(50±1)km/h。 7.5.1.1.5记录从踩下加速踏板到车速达到(50±1)km/h的时向。 7.5.1.1.6以相反方向行驶再做一次相同的试验。 7.5.l.1.7(0-50)km/h加速性能是两次测得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单位:S)。 7.5.1.2(50-80)km/h加速性能试验 7.5.1.2.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5.1.2.2将试验车辆停放在试验道路的起始位置 7.5.1.2.3将试验车辆加速到(50±1)km/h,并保持这个车速行驶0.5km以上。 7.5,1,2.4将加速踏板踩到底,或使用离合器和变速杆(如果装有的话)将车辆加速到(80土1)km/h, 7.5.1.2.5记录从踩下加速踏板到车速达到(80±1)km/h的时间或如果镐车速小于89km/h,应达到镐车速的90%,并应在报告中记录下后的车速。 7.5.1.2.6以相反方向行驶再做一次相同的试验。 7.5.1.2.7(50--80)km/h加速性能是两次测得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单位:S)。 7.5.2 M2、M3类纯电动汽车加速性能试验(M、N1类车以外的纯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 7.5.2.1(0-30)km/h加速性能试验 7.5.2.1.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均匀分布。 7.5.2.1.2将试验车辆停放在试验道路的起始位置,并起动车辆。 7.5.2.1.3将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使车辆加速到(30±1)km/h。 7.5.2.1.4如果装有离合器和变速器的话,将变速器置人该车的起步挡位,迅速起步,将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换人适当挡位,使车辆加速到(30±1)km/h。 7.5.2.1.5记录从踩下加速踏板到车速达到(30±1)km/h的时间。 7.5.2.1.6以相反方向行驶再做一次相同的试验。 7.5.2.1.7(0-30)km/h加速性能是两次测得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单位:s)。 7.5.2.2(30-50)km/h加速性能试验 7.5.2.2.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5.2.2.2将试验车辆停放在试验道路的起始位置。 7.5.2.2.3将试验车辆加速到(30±1)km/h,并保持这个车速行驶0.5km以上。 7.5.2.2.4将加速踏板踩到底,或使用离合器和变速杆(如果装有的话)将车辆加速到(50±1)km/h。 7.5.2.2.5记录从踩下加速踏板到车速达到(50±1)km/h的时间,或如果镐车速小于56km/h,应达到镐车速的90,并应在报告中记录下后的车速。 7.5.2.2.6以相反方向行驶再做一次相同的试验。 7.5.2.2.7(30-50)km/h加速性能是两次测得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单位:s)。 7.6爬坡车速试验(M1、M2、N1类以外的纯电动汽车可不做此项) 7.6.1将试验车辆加载到大设计总质量,增加的载荷应合理分布。 7.6.2将试验车辆置于测功机上,并对测功机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其适合试验车辆大设计总质量值。 7.6.3调整测功机使其增加一个相当于4%坡度的附加载荷。 7.6.4将加速踏板踩到底使试验车辆加速或使用适当变速挡位使车辆加速。 7.6.5确定试验车辆能够达到并能持续行驶1km的镐稳定车速,同时,记录持续行驶1km的时间t。 7.6.6调整测功机使其增加一个相当于12%坡度的附加载荷。 7.6.7重复7.6.4至7.6.5的试验。 7.6.8试验完成后,停车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现象发生,并详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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