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4-201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1电动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和GB/T 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secondary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battery 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蓄电池包battery 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括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 蓄电池系统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级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5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室温下*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 额定能量rated energy 室温下*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7 初始容量initial 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8 初始能量initial energ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9 室温荷电状态state of charge;SOC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符号 5要求 5.1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蓄电池单体按照6.2实验室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品按照6.4进行标准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工况循环 5.3.1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按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一般条件 6.5工况循环寿命 该循环测试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主放电工况”,其放电量略多于充电量,如图1和表1所示;另一个是“主充电工况”,其充电量略多于放电量,如图2和表2所示。整个测试步骤如表3所示,由主充电工况和主放电工况组成的大循环SOC波动示意图如图3所示。 6.5.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 该循环测试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主放电工况”,其放电量略多于充电量,如图4和表4所示;另一个是“主充电工况”,其充电量略多于放电量,如图5和表5所示。整个测试步骤如表6所示,由主充电工况和主放电工况组成的大循环SOC波动示意图如图6所示。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转厂; ——停产超过一年后复产; ——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7.2.2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硬盘定位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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