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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废气排放VOCs监测 治理前/治理后VOCs浓度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来源:深圳市碧如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22/6/1 8:50:07150
导读:

工厂废气排放VOCs监测 治理前/治理后VOCs浓度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日期:2020年09月19日
项目:广州百能家居VOCs在线监系统设备,监测治理前、治理后VOCs浓度,去除率等。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蓝天保卫战的会议精神,提升东莞VOCs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水平,推进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等工作,东莞市发布了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规范,规定了东莞环保VOCs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及质量要求。

采用选点要求

(1)对于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2) 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的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要优先参照标准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等环保VOCs监控安装标准、规范执行,避免采样失真。依据 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 、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 HJ/T57-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处理设备出口/烟囱总排放口应为 5 倍直径(矩形管当量直径 D=AB/(A+B)A,B 为边长)长度无变径的直管段。

根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_16157-1996对于气态污染物采样,由于气态污染物混合比较均匀的,其环保VOCs监控安装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要求。

设备安装要求

污染源VOCs 总量在线监测仪由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及VOCs 总量传感器组成,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主要实现将 VOCs 总量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处理并传输*位机,VOCs 总量传感器主要实现 VOCs 总量的采集并将数据传送给 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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