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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进一步强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来源:化工仪器网2022/6/1 8:20:04453
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2014〕第151号)和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石泰峰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苏办发电〔2014〕10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次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做到所有在建工地检查和整治全覆盖。   

  (一)整治重点:建筑工地要设置连续、封闭和符合要求的硬质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硬化。对裸露地面、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堆放采取覆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安排专人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落实“一支水枪”、“一名专人”、“一本登记本”的“三个一”要求。督促有关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新建工地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必须承诺安装,否则不予受理报监; 在建规模以上(公建≥8000m2或群体2万m2以上;住宅≥6000 m2或群体2.5万m2以上;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在半年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必须至少安装3个探头或安装摄录一体机(如建筑工程的塔吊或井架高处、车辆冲洗设施处、工地出入口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匝道处、拌合站出入口处、便道与通行道路的交接处等)。   

  (二)检查措施:各地安监机构要做到一个工地一个工地检查,不留死角。各地住建局要适时组织由*带队进行分组抽查和督查,重点对处于土方开挖阶段施工工地、安监机构日常检查中问题较突出的工地、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工地等进行督查。检查和督查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进一步增强检查和督查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受检项目限期3~7日(缺少冲洗设施如水枪的,2~3日内整改完成;对场地硬化、探头安装不到位的,7日内整改完成;所有整改项完成期限不得超过7日)内整改完毕。达到整改期限后,由检查和督查部门(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不给予通报批评;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检查和督查部门(单位)落实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合格为止。每次组织检查和督查都要形成通报,给予通报批评企业要自动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与建筑企业招投标直接挂钩,形成现场与市场的联动,对相关企业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   

  (四)落实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扬尘控制不力、或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坚决实行评优、评先、评标化文明工地等一票否决制。   

  通过这次工地扬尘专项整治,使工地扬尘防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工地面貌发生根本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机制,为我市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制度保障。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苏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指挥部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72号),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组织、指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实际,通过召开专题动员大会、利用现代媒体、短信平台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及时进行再部署、再动员。通过层层发动,使广大一线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地区涌现的*典型和个别突出问题,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氛围。   

  (三)坚持依法整治。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树立法治思维,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整治的指导思想,既要坚持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更要依法办事。对相关企业和项目部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教育引导为先,充分理解和信任企业,给机会、给时间进行整治,对整治不重视、整治不力的,应采取相关处罚措施,起到处罚一例,教育万家的作用。   

  (四)加大整治力度。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把问题解决在施工现场。加大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做到逐个工地检查,不留死角。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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