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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治”跃升至“合治”四川、云南携手共治“高原明珠”

来源:智能制造网整理2023/10/19 14:01:13171
导读
由于“一湖两治”,加之川滇两省泸沽湖发展规划、保护措施和有关标准不完全统一,导致泸沽湖管理保护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两省协同立法予以保障。
  泸沽湖位于云南高原西北部,位于云南省宁蒗县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交界处,是川滇两省共有的高原湖泊,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明珠”。湖泊面积50.1平方公里,其中四川省内31.2平方公里,超过总面积的3/5。近年来,伴随着泸沽湖旅游业蓬勃发展,有力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诚然,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同沿岸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不小差距。由于“一湖两治”,加之川滇两省泸沽湖发展规划、保护措施和有关标准不完全统一,导致泸沽湖管理保护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两省协同立法予以保障。
 
  为了加强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云南省、四川省协同立法,这是推动泸沽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泸沽湖跨省管理难题的客观要求。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标志着云南省与四川省对泸沽湖保护实现地方立法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这也是云南省再次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两项条例都是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云南省省级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也开创了我国地方流域共同立法的先河。泸沽湖保护条例顺利通过,川滇两省合力推动泸沽湖保护实现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明表示,“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两省共同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难题,依法共同保护,强化共同的法律责任,为湖泊保护地方协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径、提供了新经验。”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如是说。
 
  《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共十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则有十章七十七条,也包括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以及区域协作等。
 
  《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注重对泸沽湖实行系统保护,注重加强水污染防治,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泸沽湖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泸沽湖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加强对泸沽湖及其入湖河道水量、水质等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针对水污染防治,《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提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泸沽湖以及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泸沽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在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在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城镇杂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泸沽湖流域应当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生态景观、建筑施工等。
 
  就绿色发展而言,《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提到,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与利用,实行田长制,要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推广采用清洁养殖、生态养殖、绿色种植、资源化处理等方式,控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药、兽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则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泸沽湖流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种植业结构,全面实施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控水降耗行动,控制面源污染。推广绿色生态种植,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川滇两省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不但是落实新修订的立法关于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要求的生动实践,也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同立法之后,对跨区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探索。两省共同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难题,有效地为湖泊保护地方共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径,提供了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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