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部署和安排,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习惯养成,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习惯,倡导低碳生活、源头减量,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示范先行,循序渐进。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分类范围由公共机构、示范片区推广到县(市、区)各区域,以终端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倒逼前端分类,实现全链条发展。
—全程分类,协同高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匹配、协同高效垃圾处置系统。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从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三)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强基础、补短板,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基本构建与城市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
2023年底,乌鲁木齐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吐鲁番市、博乐市、阜康市、石河子市等自治区地级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级试点城市”)城区范围内至少1个区(县)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县)至少1个以上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面开展“混投混运”专项治理行动并取得积极进展;地州级试点县(市)党政机关率先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工作。地级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力争达到90%,全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1%以上。
2024年底,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更加完善,分类作业更加规范,“混投混运”问题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其他地级及试点城市示范片区外的区域,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州级试点县(市)党政机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鼓励一个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全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3%以上。
2025年底,自治区地级试点城市率先实现源头减量科学化,分类投放精准化、分类收运规范化、分类处置多元化、分类覆盖全国化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建成
再生资源回利用网络,进一步提升分类质量,建成运转高效的分类收运体系。全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自治区地级试点城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和意识;其他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及地州级试点县(市)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且至少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主要行动任务
(一)源头减量体系建设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引导消费者形成“适量消费、文明消费、绿色消费”良好习惯,全面开展“光盘行动”,减少居民家庭厨余垃圾的产生,推动无纸化办公,营造勤俭节约、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行动要点:(1)推行绿色办公。加大行政事业单位绿色采购力度,推动绿色采购。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动绿色办公。
(2)推行绿色消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有关要求,禁止、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餐饮企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推行“光盘行动”,餐饮企业提供打包服务,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城镇集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推广净菜进城。星级酒店、大型连锁酒店、餐饮店不得主动提供、摆放一次性消费用品。推进邮政快递网点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开展快递包装纸箱集中回收,适度提升复用比例,推进规范化、洁净化回收。坚持节约优先,持续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逐步推动电子运单、可循环中转袋使用全覆盖。
(3)完善厨余垃圾处置。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取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探索厨余垃圾集中处理与就地处置相结合模式,提高厨余垃圾干湿分出率。
(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四分类”投放收集设施,2024年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
行动要点:(1)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点。按照《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XJJ094-2018)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65/T4618-2022)要求,科学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点。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城市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新建标007-2022)《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从小区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把关,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设备,防止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存在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缺失的问题。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要严格落实《关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等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纳入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和实施改造方案,补齐老旧小区垃圾分类设施短板,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小区品质。
(2)实施收集点(站)标准化建设。坚持“布局合理、环境协调、便于投放”的原则,科学设置收集点(站),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和公示信息(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上门收集预约电话等),营造良好投放环境。因地制宜完善地面硬化改造、照明、除臭、消毒、洗桶等设备。
(3)推进有害生活垃圾收集体系建设。各地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有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点),完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贮运系统,对有害垃圾实现单独存放、定期收运、安全处置。暂无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站(点)设施地区,制定完善年度目标并加快建设;已建成的有害垃圾处置经营单位加强运营管理,确保规范达标运行。
(4)创新分类投放模式。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发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党员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和引导,在居民小区推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引导服务”方式,实现垃圾分类引导服务常态化、专业化,指导居民尽快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5)提高分类投放质量。通过示范引领、网格管理、正向激励、倒逼推动等措施,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优秀志愿者等评优评先活动。建立积分兑换奖励(绿色账户)和公共机构“绿疆碳汇”线上碳币兑换等激励机制,激发群众分类投放积极性。引导群众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实施“红黑榜”“曝光台”等形式通报,推动居民开展垃圾分类,提高分类质量。
(三)分类运输体系建设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各类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实现“不分类,不收运”。
行动要点:(1)优化运输方式。餐厨垃圾主要采用“公交式”直运方式,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主要采用直运和转运相结合的方式,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主要采用转运方式或电话预约方式。
(2)提档分类车辆。按照《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XJJ094-2018)要求,配足配齐与运输体系相匹配的分类运输车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制定老旧环卫车辆淘汰更新年度计划,提升新能源环卫车辆配备比例并规范喷涂。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采用(半)密封车辆,其中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应有防雨和防渗漏设施。
(3)升级中转站(暂存点)。科学规划和规范建设中转站(暂存点),优化完善、升级改造现有转运站(点),增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和可回收物分拣设施,逐步实现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计量、分类转运等功能及具备臭气、噪音控制和渗滤液处理等功能。
(4)加强运输管理。建立与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路线并公布。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封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减少装运过程中的“抛洒滴漏”。规范垃圾分类运输许可,通过合同约定、安全责任、检查考核、群众监督、执法保障等措施,严格执行分类运输,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发生。
(四)分类处置体系建设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加快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处理系统,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无害化安全处置。规范管理已建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
行动要点:(1)加快推进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短板,加大区域统筹和资源共享,将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70公里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处理,不再新建垃圾填埋处理设施。
(2)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建立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与共享机制,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运营。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法,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推动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利用。
(3)满足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社会融资、金融性开发支持政策等方式,建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探索建立园林绿化大型枝干垃圾与大件垃圾协同处置体系,推进园林绿化垃圾与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体系建设。
(五)推行农村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试点示范行动
行动目标:试点示范引领,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行动要点:鼓励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自然条件、产业特点、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统筹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逐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利用体系融合,逐步将塑料、织物、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部门联席制度,建立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等上级考核下级的六级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问效抓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和卫生城市、节约型机关等创建和城市建设管理考核内容。
(二)强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自治区地级试点城市加强已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吐鲁番市2024年底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石河子市完成垃圾分类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三)完善资金统筹保障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和重点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建设资金、援疆资金及金融机构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积极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激励政策,建立资源化利用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落实国家对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引导。开展“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市场)、进宾馆(酒店)、进窗口”等八进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利用城市管家、新闻等栏目,开辟垃圾分类教育平台,宣传垃圾分类方式方法、规范要求,增强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促进文明习惯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