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重要批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条例》于2009年7月1日施行,随着新《固废法》的修订实施,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城市发展新形势。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条例》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新《固废法》从结构、理念、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系统性修订,《条例》的修订有效衔接上位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条例》的修订将有力支撑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更加细化和全面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城市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衔接现有法律规章,形成系统完备、互相支撑、便于操作的政策制度体系,共7章,61条,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围绕“双碳”目标,系统作出制度设计。突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针对我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第二十一条);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第四十六条);提出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缺口以及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促进先进生产工艺使用,填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第十二条);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防范,进一步整合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工作体制机制,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第六条)。
二是明确污染担责,厘清各方权责边界。强调污染担责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凝聚监督合力,打造全流程、全链条监管闭环,避免监管真空或者责任推诿。首先,分三个层次建构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并在具体条款中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内容。明确基层政府法定职责,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要求(第五条)。其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规定“公众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第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十九条)。
三是践行良法善治,细化完善条款内容。根据市人大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实际管理需求,条例修订更加注重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增加了非现场检查的内容,明确了非现场检查可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第十六条);强调了接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核实、报告、处置固废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核实后发现信息不符的具体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电器电子、废弃铅
蓄电池、废弃
动力电池、塑料废弃物等部门监管和生产者责任(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作为日常监管、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第四十七条);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细化了危险废物的包装、分区分类贮存要求(第四十九条);通过细化上位法的具体内容,有效解决了执法障碍。
四是突出服务企业,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为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条例从企业角度出发,新增了多项举措,有效助力企业发展。《条例》在用地安排、财政补贴、能耗指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第七条);明确了建设全类别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突出服务全社会的理念(第十三条);规定了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结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明确固体废物的属性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第四十八条);为破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转运难和处置难问题,规定了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布局要求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并强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的职责(第五十条)。
五是关注环境安全,强化能力设施共享。《条例》规定会同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第六条);为防范化解我市固废污染防治领域环境风险,加强跨区域转移环境管理,明确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严格控制无本地危险废物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第四十四条);强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第四十五);规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当优先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本市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第四十六条);增加了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第五十四条);明确建立平急结合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机制(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