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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三年提质方案(2023—2025)》发布!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4 14:15:2593
导读
南宁计划到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并布置了包括污染源排查专项行动、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多项重点任务。
  为深入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三年提质方案, 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三年提质方案(2023—2025)》,方案目标到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7.5微克/立方米以内,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全文如下:
 
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三年提质方案2023—2025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2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桂环发〔2023〕57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南宁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南宁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7.5微克/立方米以内,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污染源排查专项行动
 
  重点围绕工业源(涉气企业)、扬尘源(施工工地、消纳场、搅拌站、采石场、堆场等)、社会源(汽修、餐饮、加油站、储油库等),开展“地毯”式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组织限期完成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现场核实,逐一销号。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根据污染源排查成果,绘制全市大气污染地图并动态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为科学、精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督促涉VOCs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组织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完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并实施。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中央、自治区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大力推行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支持VOCs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问题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人造板行业重点治理含VOCs原辅料的储存、调配、转移运输期间气体密封性差,施胶、干燥、热压等生产工段无专门生产车间或车间密闭性差废气泄露,木板粘合剂、VOCs危险废物无专门收集间无组织排放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夏秋季至少开展一次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抽查工作,严格依法查处闲置油气回收设备、油气排放不达标的储油库、加油站。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联网平台建设,对年汽油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以及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臭氧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实行加油站错峰卸油。对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按各相关部门职责开展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邕州海关、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宁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专项行动
 
  1.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和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2023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2025年底前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督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加装高效脱硝设施。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移动源深化治理专项行动
 
  1.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加快建设多式联运骨干通道,提升大宗货物运输绿色化水平,加快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步伐,力争到2025 年,铁路和水路货运分担率达到13%以上。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机械、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当年新增或更新公交、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分别达到90%、80%,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采购量的30%。除新能源车辆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新增和更新的环卫用车、旅游景区用车及邮政、快递、商贸等轻型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应加快推进新能源化。鼓励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作业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到2025 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杜绝达到报废期限车辆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邮政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清洁化。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技术规范及标准检测、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未按照规范维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利用遥感监测、OBD远程在线监控、入户抽测等手段加强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监测,依法查处“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车辆,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对“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车辆年审不予通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执法抽查及排放监督抽测力度,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禁用区管控,在禁用区施工场地开展进出场登记试点,建立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严格查处使用冒黑烟工程机械、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宁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城乡面源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综合治理扬尘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施工工地、道路、物料堆场、大型停车场、水泥搅拌站、建筑垃圾消纳场、机制砂场、矿山、工程运输车辆等扬尘污染常态化监管。优化扬尘治理工地“红、黄、绿码”新型监管模式,加强扬尘污染问题联动处置。围绕“五点一线”重点,每周持续开展工程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整治,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市区、县城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积极推进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优化完善相关考核机制,建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公众监督机制。依托扬尘“慧眼”视频监控系统,加快推进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级监管平台联网,提高工地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率和在线率,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执行复垦复绿方案,消除扬尘隐患。〔牵头单位:市“大行动”办、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加强禁烧政策宣传,形成“不敢烧”“不愿烧”的氛围。将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执法,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卫星遥感和智能化视频在线监控,逐步减少卫星遥感监控火点数量,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年度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5%。重点开展秋收春耕、甘蔗榨季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市级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秸秆离田及综合利用督导推进。加快落实《南宁市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方案(2022-2025年)》(南府办函〔2022〕203号),加快培育、引进秸秆离田利用主体,推广高效模式,构建完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率力争达到30%以上。宾阳县、横州市、武鸣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隆安县等甘蔗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市、区),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榨季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实施计划,到2025年全市蔗叶离田综合利用率达到33%。〔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紧盯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强化执法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多途径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响应,强化市县联动和相关部门联动,严防污染天气发生,对落实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开发区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以北湖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为重点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清零行动,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烧烤店、流动摊点等。依法严格管控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汽修、干洗行业污染治理。对从事喷涂业务的机动车维修店废气治理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促维修店在调漆间、喷漆间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密闭存放含VOCs物料,严禁露天或在开放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等涉VOCs排放的作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对干洗行业经营单位开展排查,加大干洗行业废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大气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1.提高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VOCs走航监测仪。(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提高企业治理设施运维监管能力。企业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通过监测用电量等手段监控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污染天气联合应对专项行动
 
  1.加强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参与完善“国家—区域—省(区、市)级—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研究提升未来月尺度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测能力。及时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梳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大行动”办等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及时更新大气污染源减排清单,科学优化应急减排措施。研究细化各国控站点的管控重点,形成“一站一策”。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深化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高度提高各级各部门政治站位和污染天气联防联控积极性。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奖惩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力量,通过巡查、调度、处理等“抓具体”的工作方式,切实提升污染天气应对效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大行动”办等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单位、个人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大行动”办等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根据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任务分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各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部门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严格考核问效。将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纳入生态环境“一岗双责”考评体系,并与绩效考评挂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采取通报、预警、约谈、提请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等措施强化问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加大大气污染减排类项目谋划和组织实施;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升大气污染监管能力,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秸秆禁烧监控监管、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设施等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攻坚期(1—3月、10—12月)每周通报一次,非攻坚期(4—9月)每月通报一次。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每月调度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迅速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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