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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1 8:34:03175
导读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3年9月1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2022年9月22日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但从《规定》实施情况来看,尚存在主体责任的要求分散、分类要求不明晰、企业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基层和企业理解执行政策有偏差。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授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办法》,进一步整合和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关规定,明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配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要求,推动《规定》在我省落地落实。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应于湖南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仓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单位。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比如,《办法》第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七个方面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包括: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和自查、主动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停产后复产报告等。?
 
  二是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和条件。比如,《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前述主体包保等级为B级及以上),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食堂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受委托或承包经营方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
 
  三是细化不同规模、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和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比如,《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前述主体包保等级主要为C级及以上,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四是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培训、考核要求。比如,《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主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逐步普及使用电子健康证明。
 
  五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推进可视化监管等鼓励引导措施。比如,《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上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总部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鼓励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具有食品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鼓励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型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幼儿园食堂推行关键岗位可视化监控,并将监控视频接入全省统一信息化平台,逐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微型餐饮服务主体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可视化非现场监管。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是明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类别的划分标准和《办法》施行日期。比如,《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大小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四、如何保障《办法》有效落实
 
  一是抓好学习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组织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认真学习《规定》和《办法》,抓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掌握和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要求。
 
  二是抓好贯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对照《规定》和《办法》,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开展自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确保《规定》和《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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