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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

来源: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9/9 14:17:0847
导读
近日,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推进产业建圈强链和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引领成都高新区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高水平生态环保先行区。根据《成都市绿色低碳产业2023年工作要点》《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内容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支持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部分条款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育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 支持政策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育强生态环保优势企业。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用于推进项目落地。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引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级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者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创新技术研发攻关
 
  (三)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对于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国家财政划拨研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研发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获奖单位一定资金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按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鼓励建设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平台按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链协同生态营造
 
  (五)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支持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带动作用。针对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认定奖励;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分档给予奖励;
 
  (六)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对企业加大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服务力度,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七)数字赋能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八)助力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九)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支持企业、机构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对主动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
 
  五、多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十二)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保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对于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实际年收入工资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连续两年分别按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十三)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聚焦生态环保产业链新开设学科(专业)的,给予一定金额补贴。鼓励成都高新区内校企深度合作开展职业教育,通过产教融合共同建设生态环保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学校(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成都高新区培训学校(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就业的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制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生态环保行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等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落地建设并投入运营;
 
  2.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审批、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
 
  3.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落户奖励:对入选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含1亿)以上,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5%、2%、2.5%、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3.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生态环保领域内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月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发放一次,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项目的建设、审批备案、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荣誉的印证材料;
 
  4.租赁用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等证明资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成功引进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政府工作人员和招引组织的关联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二)支持标准
 
  成功引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引进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引进者的引进证明材料;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对于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机构;
 
  3.企业和机构研发的技术、产品,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
 
  (二)支持标准
 
  1.对于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30%,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参与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10%,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
 
  2.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一等奖获奖单位100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
 
  3.单类产品(技术、装备)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具有工程或产业化应用且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内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专项项目研发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荣誉的印证材料;
 
  4.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度内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二)支持标准
 
  1.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2.对省、市、区级生态环保领域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培育壮大“链主”企业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
 
  2.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位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等;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及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支持标准
 
  协助企业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上级生态环保部门行业相关奖励补贴所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证明文件等;
 
  2.企业、机构相关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4.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数字赋能产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
 
  (二)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协同平台共享证明材料及服务企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助力企业市场开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布展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参展资料(相关报道、图片、视频等)、展会合同复印件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实施减污降碳改造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的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
 
  2.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3.主动开展降碳减排、绿色发展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减排自主提标升级,按照经省市认定的总量替代指标年度减排量,给予每吨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CO₂)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200元/吨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减排量往高值取整数,减排量0.5吨以下的不予补贴);
 
  2.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企业年减排数据、报告等材料;
 
  4.基建、设备的购买合同,认价书等材料;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鼓励企业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3万元;
 
  对于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成都高新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引进高端科技人才
 
  (一)申报条件
 
  1.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
 
  2.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
 
  2.经认定,自2021年起新引进人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年收入60万元及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2万元奖励;年收入7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奖励;年收入8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奖励;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奖励;年收入12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给予35万元奖励;年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补贴2年,同一年度不重复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等;
 
  4.首次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成都高新区
 
  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
 
  5.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
 
  存凭证、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含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含工资、薪金所得)等;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
 
  (一)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
 
  2.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训
 
  机构,针对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同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人才培训合作协议,每年为区内企业输送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专业技能人才不少于30人。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2.对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
 
  在区内合作新建的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对申报年度或上一年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建立的技
 
  能人才培训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经培训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生态环保企业就业的技能人才,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获得省、市、区认定的培训资质(如 社事、劳动、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4.新建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立项证明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项目建设清单明细);
 
  II.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投资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5.已建成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与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的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及协议明细清单;
 
  II.向区内生态环保企业输送技能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才培训证书、技能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技能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等;
 
  6.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7.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8.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9.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三、申报程序
 
  (一)根据《成都高新区政策“一窗式”申报工作机制》(成
 
  高企服办〔2021〕2 号)工作流程,企业采用线上的方式向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指定专业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含免申即享材料,下同)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向相关部门征求企业主体资格等合规性意见;成立政策审批专委会,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报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申报企业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申报内容涉及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后续本政策不再给予支持。
 
  (三)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及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申报主体须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细则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条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进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申报时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同一类型奖励只能申报一次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入。申请本级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注明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四)本细则中涉及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50 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名单为准)。
 
  (五)本细则中提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归集、申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不超过 20%。专项报告应完整反映各项费用的明细附表,完备具体的入账时间、凭证号、摘要、金额等要素,并按事务所附表顺序整理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能源费、修理费和租赁费等大额支出合同、发票。
 
  (三)本实施细则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配套内容,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一致。
 
  (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实施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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