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机械设备网 政策法规】 近日,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组织起草的《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3年7月16日,请在此之前将相关意见以邮件(zhanxiaoqingok@163.com)形式反馈至学会秘书处。
据悉,《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团体标准(意见稿)是在符合《GB 22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要求的基础上,为有序指导婴幼儿营养食品生产企业优化产品配方,在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誉度而起草制订。
《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团体标准(意见稿)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根据文件,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指的是,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食品原料制成的粉状或微颗粒状,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适用于6月龄~36月龄婴幼儿和/或学龄前儿童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在“技术要求”方面,该文件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的基本要求、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必需成分与可选择成分、污染量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
营养强化剂、脲酶活性以及净含量等要求。其中,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不应使用氢化油脂;大豆、大豆蛋白制品等原料应为转基因产品。此外,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的水分应小于等于5%;残氧量应小于等于2%;过氧化值应小于等于0.25g/100 g。
另外,在标签、标志上,该文件规定,产品名称应标示为“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的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 6 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还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营养包的质量追溯要求,明确最小销售单元应标示质量追溯二维码,并且一物一码;二维码查询信息至少应该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 产日期、产品唯一追溯码、生产数量、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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