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控制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化工仪器网2023/5/6 8:48:4597
导读
为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排污口管理成效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分为总则、设置审批与登记、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总则主要规定本文件的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以及入河排污口分类、布局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置审批与登记主要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管理类型,审批权限及程序,设置申请材料及设置论证报告内容,禁止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内容,延续与变更,登记,简化流程、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监督管理明确了存量入河排污口通过排查整治后,形成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与新增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实行日常管理的要求,提出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要求,规定了责任主体在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与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编码命名、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执法监管、责任落实、鼓励先行先试、公众监督等具体管理要求。
 
  据了解,《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