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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器网 时事热点】大型仪器设施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提高共享水平是近几年我国为解决科研设备与仪器存在的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可以使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支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加,新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快速增加。据统计,广东省纳入统计并可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施有8995台(套),其中7412台(套)纳入科研设施国家网络平台对外开放,比率为82.4%,高于国家平均水平76%;省属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平均单台套年有效工作机时和平均单台套年对外服务机时分别位居全国首位和全国第四。
为提升大型仪器设施创新效能、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浪费,特别是做好对中小企业科研活动的支撑保障,需要通过政策性文件进行引导和约束。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从顶层设计、技术支撑、管理要求和考核奖惩等方面提出提出构建开放共享体系架构、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完善开放共享平台网络、开展新建新购查重评议、明确开放共享规范要求、便捷开放共享办理流程、合理收费及规范开支用途、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等八大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机时不足85%的,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并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试验测试需求。
《若干措施》明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须开展查重评议。规范大型仪器设施安装或购置后的开放共享要求,明确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并对管理单位报送共享信息作出规范。鼓励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非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对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而退出共享的也作了相关规定。
同时,《若干措施》结合广东工作实际,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大型仪器设施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开放共享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不仅可共享的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如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均可以查询。同时省共享平台将精准征集用户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用户的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针对中小企业用户实际问题,提供线上咨询、大型仪器设施使用建议等服务。
《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
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简称大型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法规政策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共享体系架构
坚持“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充分利用、强化共享”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以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为目的,以查重评议和评价考核为重要抓手,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为技术支撑,建立完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大型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大型仪器设施用户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单位、用户单位)的权利义务,实施奖惩结合的全过程评估监督,逐步构建配置优化、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体系架构。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
建立省级层面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广东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规划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管理单位是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职责主体,应当提供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保障,编制开放共享方案、报送相关信息、做好自查自评,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闲置机时,优先服务国家、广东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试验测试需求,并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用户单位是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仪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支付适当费用,充分维护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开放共享平台网络
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网址www.gdkjzy.net)是省级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网络核心节点,负责收录全省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施资料,实时公告其权属、分布、使用、共享、考评等具体信息;面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针对用户单位特别是企业用户实际问题,开展线上咨询,提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建议;编制用户操作指引,提供信息查询、合同模板、业务培训、专家论证等配套服务。
引导省直部门、地市政府、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现有科技资源平台无缝对接省共享平台,向上纳入国家科技资源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建成多层次、宽领域、专业化的广东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网络。
四、开展新建新购查重评议
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其建设申请文件中应包括开放共享措施等相关内容;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本单位或本地市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施且共享服务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查重评议情况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记录为法人单位科研失信行为。
五、明确开放共享规范要求
管理单位应在大型仪器设施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报送省共享平台公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机时不足85%的,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在85%以上的,可暂不开放共享,但仍需报送相关信息。鼓励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非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照相关办法执行。
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并报省共享平台注销。大型仪器设施因故障维修或保养时,可暂停开放共享,维修或保养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六、便捷开放共享办理流程
用户单位访问省共享平台即可检索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型号、功能、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注册认证后可查询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空闲机时、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向管理单位申请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施运行使用情况更新状态信息,及时响应用户单位服务申请,闲置机时必须开放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双方商议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重大事项,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并履约执行。省共享平台线上受理双方评价及申述,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纳入开放共享绩效考评。
七、合理收费及规范开支用途
大型仪器设施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根据材料消耗、维修维护、水电开支、设备折旧、场地租金,以及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实际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用,并在省共享平台公示,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大型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八、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
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拥有一定数量和原值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对信息公开、开放共享、服务绩效等重要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可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支持,并作为省级财政资金持续投入的重要依据。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组织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可不参与广东省评价考核,其结果可直接采用。
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其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时采取限制仪器设备购置等措施。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大型仪器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转。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购置大型仪器设施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使用中央财政、央属国有资本建设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地市财政、市属国有资本建设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以上措施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