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39号)精神,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起草了《浙江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2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省经信厅(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yeyexueren@163.com。
联系人:赵青;联系方式:0571-87058174。
浙江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浙政办发〔2022〕39 号)》有关要求,制定《浙江省生物医药评价指标体系办法(试行),科学评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整体概况,强化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统一部署,适用的考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激励导向,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理念。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附表 1)
考评内容主要为各市、县(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态势、工作推进落实及争先创优情况,总分为 100 分。设定五个一级指标(包括 26 个二级指标)、加分项(1 个二级指标)和扣分项(1 个二级指标)。五个一级指标分别为生物医药产业的规模质量、研发创新、企业实力、发展模式、政策支持,权重分别为 23、25、18、18、15 分;加分项 10 分,扣分项 10 分。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要求满足当年各地级市、县(市、区)之间各一级指标的横向对比,同时满足每年之间的纵向对比。
(二)亩均税收和比重类(营业收入增速、医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额占比、医药产业研发费用支出占医药产业营业收入比重、医药产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数据采用无纲量化法计算;数量类(营业收入、国家重大创新平台拥有量、专业人才数量、创新药获批数量、上市企业数量等)数据采用阶梯递增法进行计分。
(三)各评价指标按重要性确定权重,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初步评价得分。一级指标得分由对应的二级指标得分相加所得;初步综合评价得分由一级指标得分、加分项和扣分项相加所得。初步得分需经过标准分数法的二次数据处理。
(四)体系指标以年为单位,评价期节点为上一年年末。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同意,由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评价指标,各市、县(市、区)负责有关指标基础数据的采集。
第七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组织上报。评价工作于每年 3 月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于当年3月底前统计完成上年度相关指标基础数据,由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并于4月底前报设区市统计和经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数据核实。由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牵头组织省经信、统计、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等省级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
(三)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核实的各市、县(市、区)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四)联席会议审核。召开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会议,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五)公示发布。经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同意后,编制《浙江省生物医药综合评价报告》,按程序进行 11 个设区市以及部分县(市、区)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六)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市、县(市、区)在产业、科技、临床、要素保障等政策上予以支持。
支持有关市、县(市、区)申报生物医药产业省级特色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新星”产业群,支持所在重点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等。支持有关市、县(市、区)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建设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临床研究基地和培训基地、研究型医院。支持有关市、县(市、区)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环境要素保障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根据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第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均可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