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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出炉!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3/1/3 16:30:54131
导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28号部令《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28号部令《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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