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强化专业计量站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持续提升计量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专业计量站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在专业性强的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海洋、气象等重点行业,授权承担专业性强、分布广、投入高、与行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目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建立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已有77个。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适用本办法。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部门名称变更
因机构改革,《办法》中所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全部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全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明确专业计量站的定义
在第三条中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业计量站包括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地方专业计量站,国家专业计量站包括总站和分站,分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指导。
(三)增加专业计量站的定位
为了将专业计量站更好地融入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明确专业计量站的地位和作用。增加第四条:“专业计量站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是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四)增加总站和分站的协同运作
为了加强总站和分站的技术交流,本着开放、协同、共赢、发展的理念,发挥总站和分站的整体优势,更好地完成国家授权的法定任务,保障计量量值统一。增加第六条:“总站和分站应当协同运作。总站应当统筹本专业业务发展,协调本专业领域计量检定工作,组织计量比对、技术交流、工作会议等。”
(五)增加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本《办法》中的“主管部门”是指专业计量站所挂靠独立法人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专业计量站作为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对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技术能力的有力补充,主要建立在铁路、民航、公路、石油、石化、电力等行业,其自身的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加强专业计量站的建设,使主管部门对专业计量站管理有法可依,对专业计量站的正常运行进行必要的资源支持,增加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六)增加对专业计量站的鼓励条款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计量站的作用,促进专业计量站的可持续发展。增加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专业计量站加强专用计量技术和应用研究,开展行业内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开展本专业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的考核工作。”
(七)修改分站计量授权考核形式
按照专业计量站计量授权考核的实际情况,将“分站由总站进行计量授权考核”修改为“分站的考核由总站协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在分站的考核过程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总站派员以考评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分站的考核。
(八)增加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的规定
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专业计量站建立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因此,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由市场监管部
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的规定。
(九)细化专业计量站的变更及撤销规定
结合专业计量站不同行业的管理方式和跨行政区域授权的特点,在第十五条中增加“需要调整授权项目、变更授权范围、区域、撤并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增加终止授权的规定
为明确专业计量站终止授权的规定,增加了第十七条“需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终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十一)增加管理的相关条款
为加强对专业计量站的规范管理,增加了第十六条【复查考核】、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等内容。
(十二)删除计量监督员相关条款
专业计量站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等技术工作,虽有义务为政府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但设置计量监督员,赋予行政职能不妥。删除原《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计量监督员条款。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