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是将海上风能转换为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海上风电场多指水深10米左右的近海风电。海上风能资源丰富且不占用土地资源,风力发电也不需要消耗任何化石燃料,其规模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十分显著。
为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提出六大方面36项内容,六大方面包括: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强运维安全管理、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首先指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共提出3项内容。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通知》共提出12项内容,对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各参建单位、安全设施、运输单位、业主单位等提出相关要求和规范。包括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等。
在加强运维安全管理方面,《通知》共提出9项内容。包括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等。
在加强涉网安全管理方面,《通知》共提出7项内容。指出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接入电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等。
在加强应急管理方面,《通知》共提出4项内容。包括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发生突发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等。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通知》共提出1项内容,指出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