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程序等做出新规定,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三种情况。
情况一: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
《通知》规定,符合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包括: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情况二: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备案
《通知》规定,属于3类情形的进口产品采购,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包括:
1.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核准同意的同一进口产品;
2.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科研单位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3.地方高水平医院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
情况三:不需报经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直接进行采购
《通知》还规定了2类不需报经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可由采购人直接进行采购的情形,包括:
1.配套性需要导致采购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进口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在履约合同中添购的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此外,《通知》强调了进口自产品采购流程中,财政部门审准环节的重要性,规定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同时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通知》指出,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月,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采购进口仪器需核准。《通知》在此基础上对宁夏进口产品采购做出了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各单位盲目追求进口产品,提高国产仪器的市场份额,促进国产仪器的应用和国产仪器行业的发展。
原标题:宁夏财政厅:4类情形采购进口产品需经行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