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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工厂评价通则》征求意见

来源:仪表网2022/9/13 14:54:4195
导读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工业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及全国绿色工厂推进联盟归口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织制定团体标准《零碳工厂评价通则》(立项号:JH/T/DZJN196-2022&2022-010-LX-GFAC)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本文件适用于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同时适用于指导编制具体行业、企业零碳工厂评价标准。
 
  碳减排:
 
  1.一般要求
 
  工厂应基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特征,确定其减碳路径及措施的可行性。
 
  2.能源消费
 
  工厂宜以能源高效利用为基础,开发或应用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措施。工厂宜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其能源消费减碳措施:a)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实现降碳,如采用氢能、生物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应用;b)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如采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c)推动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如采用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措施;d)提高供能稳定性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如采用智能微电网技术等措施。
 
  3.资源利用
 
  工厂宜通过选择、替代、减量、循环及资源耦合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采用可再生材料、再生材料,实现减碳。通过加强固废减量、循环使用、资源耦合等方式,推进“无废化”,为产业链减碳做出贡献。
 
  4.工艺与技术
 
  工厂宜应用能够有效降低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工艺及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注:可以采用工艺与技术的方式包括:温室气体源头控制、生产制程排放的控制、末端治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生物碳汇技术)、行业典型节能低碳技术等。
 
  5.设施与装备
 
  工厂宜考虑被动措施优先原则,降低基础设施功耗。减碳措施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将低碳要素纳入建筑设计,有效降低建筑基础能耗。b)建筑照明尽量利用自然采光,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采用分区、分时、自动调光等措施减少能源间接排放。c)建筑暖通空调系统宜采用高效节能装备、节能低碳产品。
 
  工厂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在满足生产安全及质量前提下宜应用节能低碳技术,提高设备及系统能源使用效率,减少直接排放、降低能源间接排放。
 
  6.信息化技术
 
  工厂宜采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数字孪生等技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绩效管控。
 
  碳抵消
 
  1.总则
 
  抵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均应符合以下原则:a)购买的抵消额或返还的补偿信用额,应真实的反映其他地方温室气体额外减排量;b)交易抵消额中涉及的项目应满足额外性、永久性、泄露性和重复计算性等准则;c)碳抵消应经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认证;d)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在实现与抵消项目相关的减排后方可发行;e)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在实现声明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撤消,对于事件,撤销期限应尽可能短,且不得超过36个月;f)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由在注册处公开可用的项目文档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公共可获得记录予以支持,其中应提供的信息包括抵消项目、量化方法论以及审定和核查程序。
 
  2.获取外部减排项目抵消
 
  工厂选择采购外部减碳项目的抵消方式,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a)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本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碳项目;b)购买政府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低碳出行抵消产品;c)购买政府核证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区节能项目;d)购买国际核证减排量项目。
 
  3.边界外自主开发方式
 
  鼓励工厂在边界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进行清除和(或)碳抵消,自主开发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a)边界外自主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b)工厂采用开发碳汇的清除方式,在边界外自主开发的经核证碳汇项目,在用于零碳工厂之后不得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项目的碳中和。
 
  4.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抵消
 
  工厂可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进行抵消,但仅限于抵消企业用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通过电力交易系统直接购买绿色电力;b)购买绿证。
 
  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产生的减排量,应单独核算,不纳入企业减碳绩效计算范围。
 
  评价程序:
 
  评价可由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当评价结果用于对外宣告时,评价方应为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组织。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查看受评工厂的报告、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支持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受评工厂对相关指标要求的符合性证据充分、完整、准确。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准备、组建评价组、制定评价方案、预评价(适用时)、现场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技术审定等。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根据预评价及现场评价发现形成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实施评价的组织;b)评价目的、范围及准则;c)评价过程,主要包括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价情况、评价报告编制及内部技术评审情况;d)评价内容,包括零碳管理、减碳措施、碳抵消、碳中和、责任延伸、创新指标、持续改进等;e)评价指标符合情况和评价等级;f)评价证据的核实情况,包括证明文件和数据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标准的执行等;g)发现的问题;h)相关支持材料。
 
  原标题:《零碳工厂评价通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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